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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6.10.04

中央集权下的联邦制度

有两件事,触发我写下这篇短文。其一槟州行政议员杜乾焕于9月18日希望中央政府释权,不然州政府在中央集权下受到限制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其二巫统党选(9月23日)成绩显示,有七位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挤身最高理事,破了记录。

这两件事是相互关连的,说白了是要求中央政府重视州政府的窘境和面对的问题。但在处事方面则各抒其志,一个是“释权”,另一个是“拥权”。

为什么州政府会有所求和希望能有效地改变局面?这是有历史缘由的:

1948年,当英国政府与各州苏丹签订“马来亚联合邦协定”时,已确定钦差大臣,代表英国政府集权力于一身。虽说是联邦制,但实际上是中央集权制。

1957年,马来亚独立,定名为“马来亚联合邦”。在这个联邦制下,进一步巩固中央政府的权力。从外交内政到公路建设和卫生福利,都属中央权限。各州政府保有相对少的权力。

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若任何州法律与联合邦法律有所抵触,则联合邦法律当有效论,而州法律中抵触联合邦法律之部份当作无效论。(马来西亚宪法第75条)。

在宪法中也规定,国会可立法规定接纳其它领土进入联合邦(宪法第2条)。

虽然国会有权修改任何州的疆界,但必须先征得有关州的同意才可制定(宪法第2条)。这在一方面保障了各州的领土面积是不能由中央国会单方面来改变,但另一方面也授权中央政府有权通过国会接纳其它领土进入联合邦。

这里有两个例子:Œ1963年“马来亚联合邦”扩大成“马来西亚联合邦”时,回教党执政的吉兰丹州通过法庭不要加入马来西亚,结果失败。这说明了联合邦是一个整体,任何州不具权力自行其是。换句话说,国家主权大过州政权。

任何州无权反对国会接纳其它领土加入马来亚联合邦。马来西亚的成立正是显示中央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

这样一来,在1963年9月16日后,马来亚宪法变成马来西亚宪法。但不变的是权力的核心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也就是中央政府扩大了权力,而不是“释权”或“分权”。

直到今天,我们看到的是沙巴和砂劳越比起其它州拥有较多一点的权力,如移民和劳工权,其它则无显著的差别。虽然在国家宪法下,又有各州的州宪法,但这不是“一国两制”,也明确各州有“州政权”,没有“主权”。主权归中央政府。

如果你翻阅国家宪法和各州宪法,不难发现国会的权力远远地超过州立法议会的权力。

国家宪法第9附录中十分清楚地告诉你中央政府的权力是涵盖所有大小事务,因此我们的中央政府才有28个部门之设。

在宪法中的州事务表主要表现在宗教、土地、地方农业、建屋和地方政府等权力。在共同事务表中胪列的权限也不多,如社会福利,奖学金,公共卫生及城市与乡村策划等等。

正因为重要的事项,如外交、国防,内政、教育、财政,工商业,交通,医药卫生,工程,劳工人力等等都划入中央权限。也难怪杜乾焕慨叹「无权可施」;也难怪各州大臣/首长要打进巫统最高理事,以便在被认为“内阁中的内阁”直接向首相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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