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本月初高调地宣布他已于3月4日致函选举委员会,要求和促请选委会安排槟州两个市政局的选举,也就是还人民第三张票。这是民主行动党在2008年大选时,在其竞选宣言中所作的承诺。
由于行动党成立以来(1966年)未曾在一个州或参与联合政府执政,因此它也没有办法想象上台执政是怎么一回事,也尚未有充分的心理准备针对地方选举提呈或公布完整的报告书。未想308的政治海啸把行动党送上槟雪两州的执政舞台,开始了它的联合执政之路。
在千头万绪下,由民联控制的槟雪两州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对地方政府只能按法令的规定进行改组市主席或市议员,由国阵改成民联执政,其他机制照旧不变。这就是说,民联控制州政府后也就等于控制其州内的所有地方议会了。
在过去两年来,民联也按照国阵的模式,由三个成员党获得分配的议席组成地方议会。其中的一项改变是委任少数的非政府组织成员出任市议员,但这不是首创。在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修正后,林苍祐就曾委任非政府组织的人出任市议员,数年之后,被认为效果不大,也未达成所谓的“民主化的目的”,国阵政府干脆委任政党人物出任市议员。久而久之,所有的地方议会已成为州政府“犒赏”政党人士或培养未来代议士的温床。就拿槟州来说,担任过市议员而后出人头地的有丁福南、邓章耀、李家全及林武灿等人。行动党在过去两年来似乎继承了国阵留下的“政治资产”。
不过,这对行动党来说已逐渐成为“政治负资产”,因为非政府组织及社会运动份子时不时抨击槟州政府“食言”,未兑现第三张选票。在这种压力下,林冠英已不能无动于衷,也就趁压力还未爆发时,将这粒球踢给选委会,希望以此来解围和“还权于民”。
选委会的回应也是预料中事,其主席阿都亚兹于3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71条规定,选委会不能在槟城和雪兰莪进行地方议会选举,因为在法令下有关地方政府选举已被取消(1965年政府先冻结地方议会选举,表面理由是因马印(尼)对抗,实则是预防和控制反对党坐大。1976年又再修正法令允许议会合并及委任议员)。
不过,阿都亚兹指出,槟城及雪州政府可以向地方政府全国理事会提出此议,一旦获得通过,那可以进行修改条文。换句话说,除非条文被修改,不然选委会是不能主持选举的。
由于地方政府全国理事会是由国阵所控制的,自然不可能接纳槟雪的建议。这样一来,所谓第三张票在当下的法令下,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在这方面,槟州政府自然不会保持沉默,一个以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为首的“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律师智囊团”已告成立,以便向槟州政府作出忠告,是否另有途经搞地方民主?这意味着林冠英已把这个争议性的课题提升到法律观点的争执。有人主张闹上法庭,寻求法官的诠释。但我们不以为槟雪州政府会因选委会的答复而启动法庭程序,毕竟通过法庭来争辩是熬年费月的,甚至来到下一届大选也仍然理不出一个头绪来。因此与其在法庭见真章,不如打一场政治波来得更有效。
所谓的政治波是民联,主要是行动党不断地向国阵和中央政府施加压力,以便国会能辩论这个课题,即使投票失败,民联也收到宣传效果。这就是一场无止境的政治游戏。
虽然有人主张民联执政下的槟城和雪州,不妨自我采取民主化的挑选议员,才补上委任状。例如有人认为仿效通过投票选村长的办法来选议员和主席,但这么大件事不具法律依据,恐怕未推行已被阻止;再说这样的选举若缺乏国阵奉陪,而是民联自玩戏码,又怎样展示民主呢?我们不要忘记,不论是国选、州选或地方选举都要有执政党和反对党的参与。若没有了这样的竞争,地方政府的选举的意义在哪里?谁来主持选举?这对民主有好处吗?还是陷民主为执政党涂脂抹粉的工具?
坦白说,当民主行动党成立的时候,我国已在前一年(1965年)停止地方议会选举,因此它对地方议会的操作也是没有经验的,只是凭民主的信念提出还人民第三张票,但没想到阻力重重,不是像想象中的简单。除非得到国会通过修法,否则还是没完没了的。这就是陷入进退维谷的林冠英不得不向选委会发难的因由,一场口舌之战和迈向布城之争就这样拉开战幔了。
刊登于2010年3月29日《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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