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行动党在槟州执政两年之后,不断地被非政府组织挑战“还民第三张票”,但又在一时之间拿不出办法来,终于在今年3月初的时候,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豁了出去”要选举委员会举行槟城的地方议会选举,随后雪州政府也跟进。结果选委会主席阿兹尤索在3月24日正式回复槟州政府及雪州政府,碍于法令所限,槟雪不可能举行地方议会选举,除非向全国地方政府理事会提出讨论,因此理应向理事会提出而不是选委会。
由于选委会的拒绝,地方议会选举也就无望恢复。在这方面国阵主席纳吉首相也表态不同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为此林冠英在4月份的时候委任了一个以前律师公会主席杨映波为首的律师团,从法律的观点深入研究法律条文中是否地方议会选举的道路已被全面堵住?
在经过研究后,有关的咨询委会也正式向槟州政府提呈意见书,也获得州政府接纳。但可行或不可行,仍是个未知数。
针对这个课题,杨映波于5月4日在马六甲中华大会堂青年团假培风中学举办的《地方议会选举:可为或不可为?》讲座会上公开他的看法。他认为地方政府选举能不能举行在于两项条文的争执:其一是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依然有效?其二是1976年的地方政府法令下的第15(1)条文是否已撤销或中止议会选举?
在杨映波看来,第15(1)条文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宪。换句话说,地方政府选举是宪法所允许的,它是不可能被任何法律禁止的(除非通过修改宪法)。
他的观点是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在修正后在1991年成为第473法令,依然是生效的。在这种情形下,杨律师的意见是槟州政府可以向联邦法院要求释宪,并宣布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无效。
但杨律师承认,释宪和法律条文的争执还得提交法院审理,至于要花多少时间就不能知晓。因此我们设定槟州政府尚在考虑下一步怎样走。
就在一切都没有定论之前,我们姑且搁下法律的争议。当晚我和顾兴光也在那场的座谈会上提出我们的观点。我是从历史演变谈地方选举;而顾兴光以昔日甲市代主席的身份现身说法市主席操决定大权,及市议会与民生息息相关,而它是否与民同在,取决于主政的人。
我认为在当下的局限下,地方议会选举似乎是不可能恢复的,除非中央政府首肯,而州政府本身要在一州之内推行地方议会选举的可行性也力所不逮。因为选委会是唯一执行选举的机构。若它未动,选举如何进行?再说,槟州的地方议会已从过去的五个并成两个(槟岛及威省各一个),选区如何划分,要选多少议员(法令规定每个议会议员不可超过24个),也要由选委会来决定。
在这种情形下,有人建议如果民选暂不行,不如仿效年前吡叻昆仑喇叭的选村长再委任的办法,但这也不具备法定地位。
因此有人建议,既然还不了第三张票,那就等拿下布城之后再说;但也有人认为,既然地方议会归州政府管辖,何不在权力范围内进行有限度的民主改革,让地方议会主席和议员通过党的推荐代表党向人民负责,也何尝不是一个折衷的办法?因为地方政府法令没有限制只有公务员才能担任主席及市(乡)议员,而且控制槟州政府等于买一送二(连同控制两个市政局)。对州政府来说也不是坏事,毕竟正如顾兴光所说,主席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对党的未来也有决定性的影响。虽然这只是权宜之计,但它对民主化起一定的催化作用。
我始终相信第三张票是一个(或长远)的目的,以使人民接受国家应更加的民主化,但如果一时还不了第三张票,也不要气馁,而是一面争取又一面进行改革,使之接近民意。推行政治化改革方案也许是个可行的方案。反之,如果把第三张票当成是责任的交待,未对民主兴革采取法律许可的途径,那就有些被动和对现状的认可。就此而言,我还是同意杨律师说,他相信的是制度和体制的改革,而不是政治人物的塑造。换句话说,我们的目的还是追求第三张票能被制度化而为民主加分。假如不幸成为政治宣传手段,那就不符人民的愿望了。
刊登于2010年5月10日《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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