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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8.5.12

法令修正不能乖离民主(现代春秋)


吉打州议会于4月17日通过修改《2008年宗教司和法规(吉打)法令》,增加了第22条文,它阐明任何宗教司(Mufti)或法规委员会(Fatwa Council)决定的伊斯兰法规(Fatwa)无论是否颁布《宪报》
,都不容许被挑战、被上诉、被检讨、被否定和被质疑,也不经由任何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审讯。

这项修改条文引发了各方的争议,而成为时下一个被议论的课题。

巫统宣传主任阿末马斯兰提醒吉打州政府不要推行与马来西亚国会民主背道而驰的政策。

也是首相署副部长的他说,马来西亚是一个民主的国家,不是神权的国家,这是非常重要的特征。因此他劝请吉打
州政府不要落实足以引发人民困扰的措施。他建议这项议决提交回教权威机构或回教律师处理。

即便是回教党中委祖基菲里也不苟同这样的修正法令。他认为吉打州政府此举是违反民主制度内的制衡原则。如果去除了法庭的权利等同撤走了制衡制度;而制衡制度是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国会议员的他不知州政府为何会忘却法规也需要受到司法的检讨。因此他形容这是一个盲点,对伊斯兰党推行的民主原则有影响。他也认为法规并非绝对的真理,至少要允许伊斯兰法庭作出检讨。

对此,前玻璃市宗教司莫哈末阿斯里也形容此举是非民主的,也扼杀了唯理智论。

这位著名的宗教学者也是前牛津大学的访问学者。他指出伊斯兰法规涉及了个人的见解和其他的因素。

在这方面,伊斯兰复兴阵线(Islamic Renaissance Front)的文告这样说,如果禁止向宗教司及法规委员会作出挑战,等同明显的破坏了民主。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主席沙赫占约翰也指是不合宪法的。

吉打州务大臣阿兹然针对相关的批评作出回应说,不要政治化这项修正案。他同时向非回教徒保证,此修正案与他们无关。

他否认此举是要防止一项诉讼案的进行。他说,法令也不是禁止任何人挑战法规,但它应通过正当的管道,那就是将之提交吉打回教理事会而不是法庭作诠释。

虽然我们并不是很清楚此修正案的目的,但根据马来右翼集团的伊布拉欣阿里的说法是要扫除非政府组织的律师挑战吉打州政府征用宗教土地作发展用途。

他这样说:“我们的律师已入禀法庭,并提出论点,因而对方通过修改法令来回应。”

就此而言,他认为这是不必要的,因为当今的绘测师可以兴建购物中心而无需触动小块的宗教土地。

从整体来说,虽然这只是一个州对宗教事务的条文作出补充,但它也牵扯到一个非常重要的大原则,那就是宪法问题。

令人欣慰的是巫统的宣传主任阿末马斯兰提醒国人,我国是民主国家,不是神权国家。

在这样的框架下,我们认为政府也已经阐明马来西亚的政体和国策,那就是不能用宗教来凌驾国家宪法。虽然我国前首相马哈迪曾在2001年时宣布马来西亚已是回教国,但在未触及宪法和未通过国会修改宪法下,我国的政体不会因马哈迪的宣布而有所改变。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在马哈迪当政的年代(1981-2003),他已成功地将政府行政输入回教价值而实施了回教化的行政,但没有改变我国还是履行民主制度的国家:按时举行大选。

只要民主制度不变,只要宪法不被变质,马来西亚依然推行君主立宪制,任何个人或任何单位如果要推行或通过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条文,是应该受到批评的。

甚至连回教党人也有异议时,我们吁请阿兹然州务大臣,不妨以政治现实为重,以国家宪法为上和以社会和谐为主
,重新检讨不符宪法精神的条文,让民主成为主导国家和一切政策的基石,就不会被各方所诟柄

正如回教刑事法,虽一而再,再而三重申不针对非回教徒,但一旦实施起来就会使到国家的司法陷入尴尬的处境。

既然纳吉首相提倡的是一个马来西亚,那么我们应补上的是,这个国家只有一种民主,一种司法和一个律法,并且要与时俱进,不要再出现争议性的课题和条文。

比如当回教党在2008年停止叫喊回教国后,巫统也不再与之相呼应,倒让人民松了一口气。同样的,吉打州政府也要看大局,承认和了解到行政权也是要受到律法约束或解释的,而对行政权力的挑战,也是要由法庭来裁定的
。如果交回行政单位的委员会处理,那就是对三权分立的漠视。我们应该永远记得:执法、立法和司法是鼎足而立的,缺一不行。这三权分立正是民主政治的关键词。

为此,我们希望吉打州政府能检讨和收回有关条文,服膺宪法精神,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刊登于2012430日《光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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