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1948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协定出炉时,不但意味着新加坡与马来亚在法律上宣告分离,而且也为这个国家立下宪法根基。
这份“马来亚联合邦协定”是由巫统、马来统治者及英国三方面的签署,在1948年2月1日生效,用以取代在1946年由英国议会通过的“马来亚邦联”(Malayan Union)宪制。这份宪制也因马来人的反对而作废,同时在1946年催生巫统。
在这之前,虽然国内形势有一股左翼力量试图提出“人民宪章”,以取代拟议中的“马来亚联合邦协定”,更在1947年开展大罢市行动,以迫使英国改弦易辙,但不被接受。就这样,马来亚根据这份协定朝向自治邦;而领导联盟(包括巫统)的东姑阿都拉曼在1955年的普选胜利后便积极地向英国争取独立。经过一连串的谈判,马来亚终于在1957年8月31日获得独立,独立国的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根据“马来亚联合邦协定”拟就一个宪法。
这份宪法规定:“回教为联合邦之官方宗教(也有称为国教的),惟其他宗教可在安宁与和谐中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奉行。
在宪法下,马来人享有特别地位,而所谓马来人也有其定义,即信奉回教、奉行马来习俗及操马来语言。
虽然有明文规定对马来人的保护,但宪法中并没有显示它是一个回教国,而是在任何方面都被视为世俗国。所谓的世俗国即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和所通过的宪法来诠释这个国家的制度和法律的。
后来回教法庭获得设立,而且也逐步获得较大的权力审理回教徒触犯的刑事法(1985年),但不是回教刑法。
为了进一步提升回教法庭的地位,吉兰丹及登嘉楼两地的州政府在回教党控制下,分别在1993年及2002年通过回教刑法。惟在宪法下,它必须获得中央的批准,否则不能实行。
马哈迪首相在任内,不论是吉兰丹的刑事法或登嘉楼的刑事法都不予批准,回教刑法也因之“束之高阁”直到今天。
马哈迪虽然在80年代初期掌权后,大力的推动政府行政部门回教化,但他始终没有针对回教议题修改宪法,国家也不算是回教国。
在这方面,马哈迪不批准回教党要在丹登两州推行回教刑法是因为他认为没有必要使国家法庭出现两个体制。因此他最近说回教党再次鼓吹回教刑法,最尴尬的莫过于巫统和行动党。这种说法也有其道理,不论在巫统内或在巫统外,马来议员是不可能公开反对回教刑法的,这关系到他们的宗教信仰。因此纳吉首相也针对这个课题首次表态,
他这样说,在推行伊刑法前,需先确保穆斯林在认知、心智及精神和思想上都已作好准备;而对于非穆斯林则需对伊刑法规有全面正确的认知,以免对伊斯兰教义产生误解。
这就是说,国人必须了解什么是回教刑法(伊斯兰刑法),不然实行之后难免会陷入迷思和争议。
就此而言,我们认为国人似乎尚未能完全吸纳和理解伊刑法;尤其是非回教徒,因此它不适当实施。
事实上,这些日子因为回教党(伊斯兰党)不断强调要在6月份的国会提呈私人法案,以寻求国会接纳和通过回教刑法,才引起华人的广泛关注和反对。不但在反对党中有强烈的反对声,就连华社的各个组织和社团也纷纷加入反对行列。毕竟不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回教刑法出现在马来西亚是不符合多元种族的国情。既然从过去到现在,英国留下的一套法律已绰绰有余应对各类案件和刑事案,已不需要再提出伊刑法,否则在可预见在将来必引起纷争。
虽说伊刑法不上非穆斯林,但当涉及案件的其中一造是回教徒时,又该怎么处理呢?
除非目前我国的法例不足以应付当下的罪案,不然提出伊刑法是对体制的改变,特别是我们注意到丹州的州务大臣莫哈末阿玛说一旦落实回教刑法,将请外科医生对犯罪者施刑而引发医药公会的强烈不满。执业医生不但感到震惊,而且也直言医生只是治病救人,不是拿来施刑罚的,这是很不人道的做法。
既然回教党也是属于现代文明的一个服膺民主制的政党,也经常喜欢高喊公平和正义,那么我们也希望它能倾听华社的担心和反对声音,也要了解回教徒对这样的刑法的可能顾虑。
如果说,一宗法案面对不断地反对时,是应考虑将之搁置一旁。再者,如果连汶莱也已将回教刑法延后实施,因此回教党与其让它不断沸沸扬扬,不如让它在争议中冷却下来。
为此,我们还是认为安华不妨发挥其个人的影响力,力促回教党收回成命,毕竟这对回教党也没有什么坏处和损失。
刊登于2014年4月28日《光华日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