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于8月14日驳回槟州政府挑战选举委员会拒绝进行地方议会选举的诉讼。它宣布槟州政府没有司法权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上诉庭主席劳勿斯拉立说,州政府单独豁免1976年地方政府第15条文是超越其权限的。
第15条文禁止州政府在所控制的州属举行地方议会选举。
因此法院认为槟州政府在2012年5月9日在槟州立法议会通过地方议会(槟岛及威省)选举的法令是超越其权限,也与地方政府第10条文及第15条文相抵触,而这些个条文是联邦法律。
这就是说,槟州政府所力争的“落实第三张选票落空了”。也因为是直接向联邦法院挑战大马政府及选举委员会,因此已是最后的管道,不能再上诉了。
究竟这宗官司案为何只在槟州发生?而槟州政府的诉讼意义又在哪里呢?这需要从槟城的选举制度说起。
1951年,英国殖民地政府为推动民主政治,以图反击马共的政治势力,在槟岛乔治市首开先河举行市议员选举。马来亚独立后的1958年,符合升格为市的乔治市,正式将市议会主席称为市长。及后槟岛又举行乡村地方议会选举;与此同时,威省也分成威北县议会、威中县议会及威南县议会的地方选举。一时好不热闹,民主似乎在槟州遍地开花。因为除了市议会及地方议会可自由投票选议员外,也可选国州议员。
也是从1958年开始,乔治市议会就归由社阵控制,直到1963年最后一次的市选举也仍属社阵执政。但在1965年时,中央政府突宣布接管地方议会和暂时中止选举,就这样社阵大权旁落,改由槟州首席部长(当时是王保尼)兼管。
没有了地方选举,也限制了左翼的社阵扩大地方势力。抑有进者,政府也在1966年针对乔治市被指行政不规则设立调查庭。在报告发表后确认有发生滥权事件,似乎以此作为接管地方政府的理由。
当1969年槟州变天,林苍祐出任首席部长后,他也成为乔治市的掌控者。而为了方便起见,他委任心腹郑耀林,担任地方政府委员会主席,并委任公务员杜亚峇出任市议会主席。很显然的,在没有市议员底下,州政府也兼管市议会的工作,但主要是由公务员执行。
1976年,联邦政府通过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批准各州政府可以委任市议员。于是在林苍祐的大刀阔斧下,他把地方议会分成两大块,即槟岛市议会(乡村地方议会并入其中)和威省市议会(把三个县议会合并而成)。
从那时开始,林苍祐根据法令赋予的权力进行对市议员的委任,任期一年,期满得以连任。由于僧多粥少,各市议会只有24名市议员,也就出现派系的斗争和争取自家人出线。
虽然如此,林苍祐也乐不疲乏,因为凡被委任的市议员都得听命于老大,否则明年将丢官。当这种委任制度形成后,控制州政府就等于掌管地方议会,所以没有州政府会反对委任制。
可是民主行动党却在2008年大选时推出第三张票的纲领(即意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在取得压倒性获得胜利后,就不得不认真执行此项艰难的任务。
事实上,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并不是一蹴即成的,它所牵涉的法律也与联邦法律息息相关。但作为一个执政权,行动党也就需要从长计议,希望能“还政于民”。
于是有了槟州政府呈函选委会要求举行地方议会选举。在不受领下,又于2012年通过法令促使选委会执行地方选举。结果还是不得要领,、。乃在2013年入禀联邦法院,作最后的努力。如今在失败后,已意味着举行地方选举是不可能的事,也就不存在第三张票。马来西亚仍然只保存国和州的选举。而地方选举的恢复看来也遥遥无期,除非联邦国会通过修改法令。
无论如何,在没有选举下,我们还是希望委任制的市议员的服务精神和态度还是需要提升和改善的,切记以民为本。
刊登于2014年8月18日《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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