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而是延续2012年12月15日党选“出错”后,而在2013年的9月29日举行重选,现在又被认为重选无效,必须重新选举。
社团注册局总监莫哈末拉欣说(在7月8日发表文告),因有一些党员对行动党2013年的重选程序感到不满。根据这些投诉,社团注册局相信当时进行的重选是不合法的。
他补充说,只有合法及被授权的中委才可以受委党职,而只有合法及被授权的领袖才有权力提名某某人成为大选候选人。
换句话说,如果行动党没有在下届大选前(第14届)进行党中委重选,则其党秘书长签发的候选人推荐信将不会被选举官承认。
这虽然不等于行动党是一个非法的政党,但如果行动党本身不能提呈候选人,而是要借助其他政党的“标志”参加大选,就可能产生混淆而造成选民在投票时的“迷惑”。
假如我们没有忘记的话,在2013年(505)的第13届大选前,行动党突接获社团注册局通知,其2012年的党选不被承认,必须进行重选。这对充满信心的行动党来说是个晴天霹雳的打击,因大选已逼近,重选则大费周张,万一“重选”后又出问题不受承认,行动党岂不是坐失良机?
在左右为难下,当时行动党找到了两个盟友伸出援手,一个是伊斯兰党,允许和同意行动党候选人在伊斯兰党的“月亮”党徽下,提名参加西马的国州议席竞选,而委任状则由伊党主席哈迪阿旺签署。
至于东马地区,行动党则使用人民公正党的“蓝眼睛”标志参加大选。这样一来,即使行动党本身的“火箭”党徽不能派上用场,但选民也容易辨认出行动党的候选人来。
在这样的安排下,它可能带来的改变是伊党及公正党与行动党的关系会更加密切,而促使三党形成一个大政党的可能性早些到来。但在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三党的矛盾加深,因为行动党不论是在“月亮”或“蓝眼睛”的旗帜下中选,它们已不能随身所欲的在形式上退出有关“政党”。如果彼此因课题闹翻,就更加不好收拾。
所幸最后社团注册局撤销这项“禁令”,允许行动党用回本身的“火箭”参选,才得以避开无法预测的后果。
但也是不幸而言中,在2015年伊党坚持落实“回教刑法”,因而通过党主席哈迪阿旺在国会提出“私人法案”(修正355条文)使之成为一个热门的议题后,行动党就大加反对。结果导致伊党在党代表大会上(2015年6月)通过与行动党断交;继后又通过与公正党断交。这意味着三党组成的“民联”(人民阵线)已告分崩离析,整个反对党阵营再一次面对大洗盘(第一次的分裂发生在1999年大选后,因行动党不堪伊党以“回教国”作为斗争方向,也就在2001年退出“反阵”,结果在2004年的大选输得一败涂地。
今天,又是第二次考验行动党的斗志和思想,毕竟情势与2013年的大选有所不同。如今反对党阵线组成的“希望联盟”(希盟)也大有改变。除了伊党退出外,又加入两个新党,一个是从伊党分裂出来的开明派组成的“国家诚信党”;另一个是以前首相马哈迪及巫统阵营的骨干所组成“土著团结党”。
这四个政党较早前有提出使用共同标志参加大选(一如国阵用天秤),就不知道会落实吗?
还有行动党来得及重新党选吗?选后能否在大选前获得认可?若是如同2013年的重选需要四年的时间作出“结论”(2017年),这对任何政党都是不公平的。
重选需要用4年的时间调查和研究吗?全国大选在特定的时间内(选举成绩颁布宪报后的21天內)予以追究,过后就不可提出诉讼。因此对一个政党的选举是否被认可,也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不需要拖到新大选后才作出决定。
其实若是行动党这次被逼用友党标志参选或最后一刻钟像2013年那样可以用回“火箭”参选。但不论哪种方式都可能增加了反对党的筹码。
因此修改社团法令,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政党(不论大小)是必要的。民主制度也包括给政治人物或政党一个平等与公平的机会正常运作。
以目前的形势,不论执政党或反对党都没有绝对的优势。这就是说,有时候某些不必要的限制会弄巧反拙。2013年大选的结果不是已做出“结论”了吗?
就此而言,社团注册局及早与行动党商议解决方案,不要演成政治课题才是上策。刊登于2017年7月17日《光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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