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省新中华文小学迫迁风波引发了两个非常重要的但又一向被忽略的问题。其一是学校的行政组织及结构的法定地位和权限;其二是土地权的归属。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其实可以归纳成一个相互关连的课题,而在新中事件中却让华社议论纷纷又感到很混淆。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整百年来依然存在着争议?主要是因为教育制度的调整与教育法令的修改下,学校的行政组织也起了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1961年教育法令下规定小学有两种类型,一个是国民小学,以马来文(国语)为教学媒介语,另一个是国民型小学,也即是保留原本已存在的华文小学、英文小学及淡米尔文小学的体系。这样一来,华文小学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内,成为政府控制的学校。
这项法令就是“拉曼达立教育报告书”的产物,而这份报告书又是从1956年的“拉萨教育报告书”发展而来。当华文小学成为国民型小学时,它面临的改变就是老师及学生由政府安排和分配,薪金及津贴也由政府承担。学生则接受免费教育。不过历史遗留下来的华小董事会依然存在,但权力已大大削减,而逐渐只成为负责学校发展的赞助机构,不再对华小拥有控制的权力。
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政府根据1957年的教育法令(也就是拉萨报告书的内容制定)为国民型学校制订了条例,规定了“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另新重组,但没有强行规定必须解散原有的董事会。换句话说,在原有的董事会外,又有一个Board of Governors,被教育部认可的,为有别于原有的董事会,有的称之为“学监会”,有的仍称之为“董事会”,以致直到今天,仍有许多人未能搞清楚组织结构有别,统称“学监会”为“董事会”。
所谓学监会有别于原来的董事会,不是由赞助人大会直接选出的,而是赞助人三名,信理员三名,官方代表三名,家长三名及校友三名组成。人选得由教育部核准方可出任,可选出主席和财政而已,秘书由校长担任。
一般上,学监会的主席与原来的董事会主席是同一个人担任,因此大家都统称董事长。这个组织是不需要另行申请注册,它是教育法令下生效的一个组织。
这些原来的董事会有的拥有校产权,有的另有信托单位组成,有的是向地主租赁的,有的是由先贤免费借用的,也有的是教会的。不论土地管理属那一方,只要不属于政府的土地,就被列为半津贴学校。所谓半津贴学校(没有明文规定,以乎是约定俗成)就得由赞助人自行建校,扩建或装修等等。许许多多的华校在这种情形下经常都要向外捐款,而华人也得无止境的出钱。
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董事会,我们一般称之为“大董事会”,而学监会则被称为“小董事会”。但在教育部眼中,只有“小董事会”是被承认的,权利包括集资建校或名校保留介绍学生入学等。
经过一些年的变化,有的国民型华小只剩下学监会,而未有再保有原来的“大董事会”,因为它没有校产或其它因素所致。不过在华社的眼中,也都把它们当成董事会。
于是它引起一个争议,学监会到底有没有法人的地位?它只是依教育法令下成立,未向社团注册官或公司注册官注册。若不具法人的地位,校产又归谁持有呢?照理是归由有注册的大董事会“拥有”。若没有注册的“大董事会”,学监会便得解决法人地位的问题。新中学校的校地问题就是一个例子。
再由此又引伸当今的华小,又有多少间的校产属于谁的“主权”问题?所以马华公会和民政党开始进行调查,但调查以后怎样解决又是另外一个棘手的大问题。
还有我们今天实行的是1996年的教育法令,学监会的组成又还是根据1957年的教育法令组成。这之中的变化又是学监会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小了。
至此,我想起前槟州首席部长林苍佑曾说的一句话﹕教育应由政府负责,也是政府的责任。
可是我们的华社为华文教育的操心却没完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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