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被捕后,在1952年8月6日被控上怡保推事庭。她的案件高潮迭起,万众注目。李明也因此成为国际新闻人物,这也许是李明始料未及的结果。
在这方面,陈平在《我方的历史》中有较清楚的评析。在第一阶段,李明在怡保推事庭面对控状,指她是拥有武器的马共干部李明,警方怀疑李明下令杀死至少两名欧洲人,使这位年轻貌美的东方女性,增加了她的神秘感。警方是根据九名投诚的马共成员(李明形容他们是叛徒)提供的情报,指证庭上的被告是李明,是持有武装的马共份子。
李明在抗辩中(她的律师是SP辛尼华沙甘)抓着两点有利事项,即在被捕时,警方政治部并未摸清她的身份,和在被捕时,身上没有携带任何违法物品。因此她在庭上极力否认她是李明。她大骂叛变的人指证她是李明是为开脱自己,嫁罪于她,行为卑鄙无耻。
她也否认警方在山洞寻获的照片(一个武装自己的女马共)是她。在所谓表罪成立之后,李明案于1952年8月27日在高庭聆审。面对的主审法官是汤逊,另两名陪审员一个是华人和另一个是印度人。李明在自辩中这样说:“变节的人都指我是李明,但我却不认识李明,而他们说在1948年以前也认识我,但我并不认识他们。”经过三天的审讯后,两名陪审员认为“证据不足”,判她无罪,但主审法官不同意,下令重审。
第二阶段,1952年9月9日,李明案重审开庭,但主审法官已换成比列特若尔,而陪审员也换成一位白人和一位华人。李明担心对她不利,反对白人当陪审员但无效。
此次李明的态度还是十分强硬,她用广东话骂投诚的人是“死投降鬼”。她说:“这班坏人曾害过许多人,现在又要来害我。他们说我拥有手榴弹,我被捕的时候,我并没有手榴弹。”
9月10日,李明案判决,白人陪审员认为她有罪,华人陪审员认为她无罪,承审法官也认为有罪,于是二对一通过判李明死刑。
对此,李明在口述历史中这样说:“第一次判我罪名不成立,我没有什么反应,也没有高兴。反正自己献身革命,是死是活都无所谓。第二次审死刑时,我也没什么紧张,反正作为一名革命战士,牺牲是光荣的。审判我死刑那天,法庭外人山人海,大批全副武装的兵士和装甲车严正以待,怕有人来抢人,把我救出去,审讯完毕,在装甲车和炮车的开路护送下,我被送往太平监狱,关在死囚室,等待正法。”
这位外表“弱小的女子”,竟然需动用装甲车押送,似是“空前绝后”的大阵仗,可见英国警方把她视为“可怕的对手”。
果然情案并未就此了结。李明向上诉庭上诉,但被驳回。最后她向伦敦枢密院上诉,又于1953年2月16日被驳回,因为她不是英国殖民地公民,上诉不受理。此时情势又有了峰回路转的变化,英国有50名国会议员签署特别请愿书,请霹雳苏丹宽赦,其中包括后来成为首相的威尔逊。
在另一方面,马华公会总会长陈祯禄也向霹苏丹呈请愿书,要求宽赦李明。《南洋商报》也写过三篇社论,表示不赞成处死李明。当时这位主笔曾心影有特别的立论。他认为这样做会使她成为烈士,马共必捧之为偶像以作号召,可能吸引万千人参加马共。基于李明已视死如归,死对她更有意义。因此社论建议将她释放。
就在这个时候,李明案又有惊人的变化,变成轰动国际大新闻。原来在1953年 2月底的时候,匈牙利共产政府献议以49岁的英国商人埃德加桑德斯交换李明。桑德斯被匈政府以间谍罪名判监在布达佩斯。英国报章形容国际共产主义很重视李明,欧洲共产主义份子第一次公开协助在亚洲的同志,英国首相丘吉尔不同意这项“交易”。
大概是多方面的努力和影响,霹苏丹在3月初的时候宽赦李明,将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李明被告知后,监狱方面形容“完全没有情绪上的波动。”
虽然陈平有解释马共为何不出面替李明案奔波,以免被英国以此处决李明,一意让李明否认与马共有任何连系,但李明也因为她的理想斗争付出巨大的代价。从1953年之后,人们就不再有李明的“音讯”。她在监牢渡过漫长的10年岁月,于1963年11月23日被 静悄悄逐出境到中国。前前后后,她竟在马来西亚渡过四个阶段的人生:日治时期的抗日活动;参加游击队反抗英殖民统治;马来亚的独立(1957年)及马来西亚的成立(1963年9月16日)。最后落脚在中国。
在60年代后,只有听闻有人提起李明案,但没有人知道她的下落和命运,直到许多年后,人们才知道李明的下半生是在中国渡过的。
对于李明案,陈平的回忆录及《马共秘闻》与李明口述历史有些情节相似但又是不一致的。李明坚持她的信仰和理想,不放弃斗争。陈平向这位女同志致敬,形容她是“可怕的东西方斗争时的人质,直到今天仍然是谜一般的人物” 。 《马共秘闻》则认为因李明的被捕,也导致马共在1953年进行大转移,到马泰边境落脚,并形容此为“马共历史上的一次小长征”。(第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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