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政治家罗伯特道尔(Robert A. Dahl)在其《论民主》的著作中,不断地强调“民主最显著的标志之一是自由选举”。他说,实行民主可以达到下列的效果:避免暴政、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个人的自由,也能促进和平和繁荣。
他的结论是有民主总比没有民主好,而在他看来民主的最高表现反映在自由选举。这是选择民主制的国家所要履行的责任。马来西亚作为一个“君主立宪”的国家,也是以民主选举为导向的。
根据我国的宪法规定,每五年就必须举行一次国家选举,让人民通过投票选出政府。因此它是“投票箱里出政权”。
虽然自从308政治海啸后的短短一年,我国就先后面临五场补选(三国二州),也花去整整3千3百40万元,其中最大的开销在今年正月举行的瓜拉登嘉楼补选,选举委员会用去58万元,而警方用去1千1百50万元,但就民主的意义而言,这笔钱花在民主的身上,是值得的。
当然人民也有权质问,为什么一场补选需要花费这么多钱?不可以节省一些吗?这个问题最好让有关当局来回答,人民也无法追根究底。
现在我们争辩的一个问题是:我们还要不要民主?还要不要选举?答案自然是肯定的。这意味着当选举到来时,我们是不可以因为怕花钱而不举行;同样的,当有补选时,也不应有节外生枝的言论。我们就是无从明白为什么选举委员会主席阿都亚兹要说,若选民对执意制造补选的现象不满,可以透过选票惩罚那些始作俑者。
其实,阿都亚兹的言论是有违民主的精神,也是贬低选举的意义,不论出自任何的理由,当补选到来时,就让选民来决定要投给哪个政党或哪位候选人,外人不但无从干预,而且连政党也不能操纵,否则选举就失去意义。换句话说,选委会的责任是做好补选的工作,而不是教人民怎样投票。
为什么要用选票来惩罚制造补选的政党?每个政党及代议士都有权利作出辞职的决定,也有它们的理由,不能以此“入罪”。而选民参与投票是以大课题为主,如果不是针对国家议题和地方问题来影响人民的投票,仅仅以“制造补选”的“罪名”来否定一个政党的政纲和候选人的理念,那完全是不可以接受的,毕竟投票是为了给选民鉴定对政党的信心和信任程度,这包括对执政党的考验。
再者,在民主的国家,我们要尊重每一个人拥有基本的人权,代议士也不例外。如果他坚持辞职而又任期未满三年,则其空缺就应通过选举来产生新代议士。在马来西亚,基本上辞不辞职是议员自身的决定,我们不能阻止一名代仪士的辞职,正如我们也不能强制代议士辞职。如果他不想辞职,谁也动不了他。就此来说,当一名代仪士执意要走,我们为什么要“惩罚”其所属的政党呢?
若是说议员中途辞职有违政治道德和辜负人民的期望,那么议员跳槽又作何解释呢?岂不是更没有政治道德?因为他明明是在某党的旗帜下中选代议士,怎么没有得到选民的同意就可以随心蝉过别枝呢?因此议员的辞职也与政治道德扯不上直接关系;反之议员的跳槽才有问题呢?
认真来说,一年内有五场补选是很多吗?再加一个补选就不行吗?别的国家不但选国会议员,也选州议员,更选市议员和地方议员乃至县议员等等,他们都不觉得烦。我们既无市选,也没有地方选举,只有同时举行的国州选举,已是对不起民主了。假使连几场补选都觉得累,那民主的真意就被扭曲了。
因此,我们不能因补选花钱而因噎废食,也不能对补选的意义来个断章取义。既然民主也包括政治宣传和教育,则补选也是给政党,尤其是反对党提供一个平台和机会来表达政见与施政方针。不然在平日,反对党总会投诉它们得不到主流媒体的公正对待,甚至刊登的新闻也有选择性。
反过来,补选也不一定对执政党不利,彼此的机会是同等的,关键是选民要接受哪一个政党。它也许与政权无关,但却是民意的反映,可以成为执政党或反对党的测试,有助于失败的一方自我反省和检讨;也有助于成功的一方做得更好。
从武吉市南卯补选来看,独立人士是“多余”的,在本南地的补选他们得三思而后行,不要自取其辱。
刊于2009年5月4日 《号外周报》 第4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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