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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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1.7.11

风尘女也是人 (天下纵横)

不知道为什么,每次阅报读及又“破获”风月场所的“淫窑”时,总让人感觉不舒服,而不是额手称庆。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这不是什么大罪案,何须劳师动众,上锁上链,小题大做呢?

虽然有人认为“妓女”是社会一害,必须除之而后快,因为她们的出现(消灭不完),弄得社会或家庭“鸡犬不宁”,所以该捉,也该“羞辱”她们,谁叫她们破坏别人的家庭?

但问题的真相是这样的吗?让我们从一个历史的角度切入妓女或春楼行业。究竟它从什么时候开始,也不容易考证,总之自从地球出现男人和女人后,就会发生非爱情的性爱游戏。及后因贸易的兴起,妓女业也成了一门生意(用最原始的资本谋取金钱的回报)。久而久之,妓女业也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行业,在世界各国都存在。虽然有的“划地合法”,有的“全面禁娼”,但总是鞭长莫及或扑之不灭的。道理很简单,因为有市场;因为有男人,所以妓女行业历久不衰。

如果根据史书的描述或影片的画面来看,在很久之前,中国的封建社会就已经将一些女性“特殊化”和“商业化”了。例如皇帝的“后宫佳丽三千名”是公然地把天下最美的女子当“妓女”供养,但只限服务皇帝一人,有者是一生中都未被皇帝幸宠而老死在宫中,只有少数如武则天和慈禧太后的后宫能探出头来。换句话说,后宫的宫女名称是好听,生活也优渥,但命运不见得比“妓女”好。

至于被商业化的女性则是被投入市场从事卖淫的,直到今天我们也还在为这样的行业找寻捉捕的漏洞。所谓的漏洞就是在风月场中涉及卖身的活动者就是犯法,非捉不可。于是我们不时会看到这样的“耸人听闻”的“图文并茂”的新闻。其一是在前年,中国某南方市镇竟然将“卖淫”的女子公开示众,且上锁链,引起社会哗然,直斥为对人性尊严的践踏而受到批判。其二是不久前槟城取缔卖淫活动时,不仅将她们上锁链,而且也在她们的脸上或身上打叉又打勾,叫人看来感到莫名悲哀。她们不是什么江洋大盗,也不是一见就抓的重要嫌犯,只能归类为从事不合法的卖淫,因此如果有罪是触犯不道德罪或非法入境或逾期逗留罪,并不是什么滔天大罪。

如果以连串的锁链上铐和在身上打符号说成是担心逃跑,那是过于牵强的解释。她们既非本地人,也多数举目无亲,犯下的又不是“弥天大罪”,她们手无寸铁,不可能会在“众目睽睽”下(或至少在记者的照相机底下)逃逸。因此将她们上链和打叉,较多的成份是羞辱多过防范。
虽然事后面对批判,有关方面有解释因接到家庭主妇的投诉丈夫夜归或不归,而不得不采取行动,庶免这些“妓女”破坏和干扰别人的家庭。

在一方面来说,这种说法似有理由,但理由不充足。虽然每个家庭的破裂多由第三者引致,但“妓女”成为第三者或破坏家庭者倒鲜有所闻。因此把从事夜生活的女人定性为家庭的“犯罪”,这显然是不公道也是以偏概全的。

我们的社会无疑对严重的罪案须要用重典来“杀一儆百”,但对见多不怪的女性在夜生活流连谋生也不是“十恶不散”的,为什么在进行搜查和扣捕时要采用偏离人道的手法?为什么传媒会闻风而至采访?为什么让人阅报后心里有一种难以解释的滋味,而不是“大快人心”?因为人民或读者无法从新闻中感受到罪案因这么的大抓特抓而销声匿迹了?

既然马来西亚与其他国家一样,不可避免地会面对不道德行业的困扰,那么采取防范和检查的措施来控制局面也无可厚非,但无需在传媒下大做文章,更不应借机来羞辱嫌犯。

毕竟每个人都有其基本人权,若犯法就该处罚;若未有定罪,也就不是罪犯,不能未审先判。既然中国的地方官员被斥训后已不敢擅用私刑惩罚;那么我们也希望执法当局专业办案,不要带有歧视或种族偏见的心态登门捉人后对人性尊严的一再漠视,这是不应发生的滥权事件。

我们也认为这类的新闻最好不要敲锣打鼓,无需通知媒体到来采访,这是不必要的。只要照章行事,不时检查也就能使风月场所有所收敛,无需借此来大事渲染,好像这些的女性是“重犯”,那也会“弄巧反拙”的。

刊登于2011年7月4日《号外周报》第5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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