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总会长蔡细历这回又有新花招,那就是如果当选的马华议员任满一年后被投诉服务欠佳,就必须辞职进行补选。
他的理由是:我们应该尊重老板(选民),若议员不称职,马华“可炒其鱿鱼”,因此华社应该支持马华候选人。
在逻辑上,蔡细历是二合为一的。说白了是请华社给马华一个机会,如果当选的议员做得不好,一年之后党会叫他辞职另行补选。但这样的二合为一符合现实吗?符合选举法令吗?在我们看来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的想法。因为在马来西亚的建国历史上,似乎只有两位议员自动辞职再参加补选又胜出,以证明他们是获得选民支持的。其一是在80年代初期,原属沙巴人民党州部长的拜林因与党领袖(哈里斯首席部长)关系恶化,乃辞州议员职再行补选而胜出,压下了哈里斯高傲自大的气焰(1985年拜林另组团结党上台执政,打败了哈里斯的人民党)。其二是在1988年,属于东姑拉沙里阵营的前福利部长沙里尔因不满马哈迪在党选(1987)后排斥B队,愤而辞国席在新山制造补选结果漂亮胜出。
这种敢于接受挑战而辞职的例子少得可怜。马华的议员似乎没有这样的先例。反倒是马华在过去经常吸纳由行动党跳槽过来的议员。前有何文翰(1971)(后官拜内阁部长),后有森州议员林辉明(2007)加盟马华。若以人数来算,行动党“变节”的议员自从1969年后,约有不下20名议员主要被马华收编。换句话说,他们并没有辞职补选胜后才加入马华,而是带官职转换码头以显示其价值,此事例蔡细历应该很清楚。
再者,又有两个例子可以驳斥蔡细历的“辞职论”是不易成立的。第一个例子是1994年拜林的团结党以25席对23席继续执政,但在议员倒戈相向下,他的州政权倒台了,让位于国阵。因为团结党议员较早时签下的无志日期的辞职信是无效的,不能在法庭上受挑战。
第二个例子是308政治海啸后的2009年,有三名民联议员倒向支持国阵,结果霹州政权一夜之间变天。虽然民联通过议长宣布三名变节议员已辞职不再是州议员,但当此三人在法庭挑战后,他们是胜利者。这就是说,法律不会承认事先签好的辞职信,只要当事人不愿意,他的议员地位是不容被剥夺的。
以此来引用到蔡细历的谈话就暗藏玄机了,如果中选的马华国州议员不辞职,总会长可有法宝悬空其议员举行补选?如果中选的议员已受法律保护,政党又奈何他们呢?
因此蔡细历的“辞职补选”论调是有问题的;尤其是在辞职后被限制5年内不得参选(法令已修正),谁会自动卸下议员光环?若马华逼其议员辞职而不果,会否制造机会给这些议员跳党呢(他们会振振有词声称因受到逼害而跳党)?
基于上述理由和实况,蔡细历的论调是站不住脚的。
刊登于2011年10月3日《号外周报》第5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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