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伊斯兰党的计划,它将在今年6月的国会提出私人法案,以让国会接纳回教刑法,并得以在吉兰丹实行。但伊党会否听取劝告暂不提出私人法案则不得而知。
无可否认的,对于伊斯兰党来说,在其执政的州提出和通过回教刑法是它拥有的权利,因而也分别在1993年及2002年分别在吉兰丹和登嘉楼州立法议会上通过,只是碍于中央政府没有点头,它不能正式落实。
马哈迪在当首相时表明不同意也不认为应让吉兰丹和登嘉楼实行回教刑法,是有其因由的。因为一旦允许,每一个州就会提出回教刑法,则这个国家的法律也真正的一国两制了。
其实所谓的一国两制是有争议性的,例如在1997年中国为了让香港顺利与平和回归祖国的怀抱乃同意“一国两制”,允许香港继续保有资本主义而50年不变。在这个政治框架下,香港制度不变,且与中国大陆制度不同。
不仅于此,为了证明“一国两制”的可行,中国也处处忍让香港,处处提供优惠和方便,目的是也要让台湾人民看到“一国两制”的成功,进而也走香港的道路。
可是才走了17年,一国两制的香港就出现要求全面直选特首和议员的制度,以使香港有更大的自主权和享有更大的民主,以有别于大陆政制。
在今天来说,香港人民似乎与大陆的治理方案有所不同,而且越来越希望摆脱大陆在政治上的干预。如果香港回归的结果是中港双方越行越远,则“一国两制”的示范是不算成功的。
正因为香港的模式不被台湾人看好,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台湾“一国两制”。不仅于此,台湾的政界也希望大陆不要干预台湾的政治,让台湾自行处理“本身的政治”。当下台湾只愿意在经济上与大陆合作,不在政治上挂钩,显示两者之间的失调与矛盾。
我之所以提出“一国两制”的争议性是希望马来西亚不要走“一国两制”的路线。
即使伊斯兰党说回教刑法只适用于回教徒,不用于非回教徒,但一旦实施起来,一些涉及回教徒与非回教徒之间的案件就很难说回教刑法的法庭不能处理。长此下去,纠缠不清的案件就陆续会出现。
就现实而言,马来西亚持续英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是相当健全了,两百年来都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之。及后马来西亚出现回教法庭,处理民事案和触及回教徒的轻微案件,虽然没甚争议,但直到今天已引起非回教徒的关注和正视。
当前伊斯兰党在这个多元种族的国家提出回教刑法是不成熟也是不恰当的,尽管前首相马哈迪已在2001年宣布马来西亚已是一个回教国,但在未修改宪法下,严格说来,马来西亚还算是个世俗国。
既然“世俗国”的法律也适用于任何人包括回教徒,为什么还需要另一种回教刑法呢?正如马哈迪所说,伊党这样做,徒只使巫统和行动党处于尴尬的地位,这真是一针见血的评论。不过我们要补充的是,不但国阵内其他成员党有异议,而且在民联内也有反对的声音。如果只是伊党一厢情愿的立法,那是不需要弄得朝野议员都“人心惶惶”的。
再说,安华已表明公正党及行动党不支持这项法案,那就希望他能劝服伊党放弃提出法案的念头,无须坚持己见呢?
当然如果民联另两个成员,加上巫统及国阵其他成员党都不支持的话,则伊党的动议也将会失败。无论如何,在未票决之前,我们希望伊党能认识到它的回教刑法比“一国两制”的冲击力更大,因而改变及检讨其立场,这对国家都是有好处的。
刊登于2014年4月28日《号外周报》第6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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