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我的照片
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25.11.14

“男扮女装”的启示 (天下纵横)



我并不支持男扮女装,也不支持中性人自我女人化,但我对上诉庭于117日的判决有所感触,因为它推翻了芙蓉高庭的判决。
上诉庭法官希桑慕丁说,森美兰州1992年回教刑法条例第66条文抵触联邦宪法51)、81)、92)及101)条款,因而判三名上诉人的上诉得直。这意味着不能惩罚男性做女性的打扮,而且联邦宪法第10条款阐明国人拥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也就是说任何人的穿着是个人得自由,宪法已给予保障。
根据1992年伊斯兰刑事法(森州)第66条文言明,任何在公开场合上身穿女人装束或伪装成一个女子的男性就是犯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一千元或被判最高监禁半年,或两者皆施。
较早时,有三名男扮女装者在这项条文下被控和罪成,他们不服所判而上诉高庭,结果在20121011日被驳回。
但他们依然不服仍上诉到上诉庭,以挑战伊斯兰刑事法禁止中性人男扮女装。这一回他们取得胜利也就推翻了高庭的判决。
由于除森美兰外,另有玻璃市、吉兰丹及沙巴也设有这样的法律,所以这宗判决影响其他州的执法。
为此,首相署部长加米基尔说,有关单位将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因为此案件涉及州宗教单位作为维护穆斯林利益组织的威望。他也认为这宗判决也将影响其他州的伊斯兰执法。
不论相关单位的上诉结果如何,我们可以从上诉庭法官的判词中窥见一个值得关注的课题,那就是中性人的男扮女装其实是一种疾病,而且没有科学证明有药物或通过精神治疗可以治愈这种病。换句话说,中性人的表现是一种疾病的反映,因而不能禁止他们的扮装。
在这方面,我们也注意到首相署部长加米基尔除声称要上诉外,更建议多设立2个与联邦法院同等权力的伊斯兰法庭。若此建议得以成立则意味着这个国家有两种司法制度,一个是世俗司法系统,另一个是回教司法系统,而且彼此都拥有最高机构,那可能在将来出现“河水不犯井水的办案”,也就真正地实施“一国两法”了。
其实当下民间团体和政党;尤其是华团和华基政党全力反对伊斯兰党推动在国家实施伊斯兰刑法,就是担心这个国家会因为有两种律法而闹分裂,并会产生诸多严重的后遗症。
现在上诉庭的判决也显示了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宪法中被保障的,而且国家的宪法只有一部,因此任何律法若是冲撞国家宪法一概无效,否则出现多个诠释或以种族和宗教理由来做出种种限制,那将是麻烦的开始。
因此马来西亚身为一个开明和现代化的国家不能因宗教而开倒车;尤其是矢言要在2020年跻身成为先进国的马来西亚,更是不能随意改变国家的律法,不然将会与现代化脱节。
虽然中性人的男扮女装不可取,也不被鼓励,但它却折射出宪法精神可贵的一面。基此,我们希望这样的判决能成为标杆性的典型,以让更多人了解和明白国家需要的是一种法律,一个适合各民族人民的法治和律法,而不是立下更多的限制,这是不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也阻碍国家的进步。

刊登于2014年11月24日《号外周报》第711期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