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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2.6.16

“回教刑法”引发新危机 (直挂云帆)



从一个正面的角度来看,伊斯兰党主席哈迪阿旺在国会议下议院提出的私人法案基本上是为“回教刑法”的落实而铺路的。如果没有国会对法案的通过,就不可能强化回教法庭的权限,也不能够推行所谓的断肢法。因为目前国家的法令只允许回教法庭拥有受限制的权力,例如在民事方面,回教法庭一般处理婚姻、财产继承权和叛教等事宜;在刑事方面,也只限于某些州通过“回教刑法”才得以执行。但不论是民事或刑事范围内,回教法庭在处理回教徒的案件时,其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及监禁不超过3年及最高6鞭或三者兼施。因此若未经过国会将相关的法案作出修改与调整,则吉兰丹州政府所通过的《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的条文是没有意义的。即使在2015年时,吉兰丹州立法议会又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修正案》(也被称为《2015年伊斯兰刑事法典II1993年)草案》)也是再一次强调回教刑事法的重要性和配合哈迪阿旺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
根据伊斯兰党的行政议员纳沙鲁丁的解释,“回教刑法”的推动并未操之过急,如果以时间来算,当1993年吉兰丹州议会通过回教刑法后直到今天已是超过23年,而回教刑法仍未实施。他也进一步指出,这只是针对回教徒,非回教徒不必为此而担心。
其实哈迪阿旺早在2015年时就向国会提出私人法案,但一直被压下而不得申辩。他是要求国会批准他提呈《201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以修改伊斯兰法庭法令的第2条文,扩大伊斯兰刑事法庭权限,好让法庭除了可以审理涉及宗教指令的罪刑外,也可审理有关联邦宪法第9章节州属名单第1项资料里的罪刑。他同时要求法令增设第2A条文,赋权伊斯兰法庭在履行法令第2条文时及在审理该条文所胪列的罪刑时,可以根据伊斯兰法律判罚。
换句话说,第2A条文所提及的“伊斯兰法律”就是《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教刑事法令二》的修正案。
在这项已通过的修正案中,回教法庭法官可判罚截肢或入狱14年或鞭打100下或等同于重量4450克黄金等值的罚款。
由于在20153月民联尚未分裂,对回教刑法的修正案也未被严正看待,只是处在争议阶段。未想伊斯兰党认为“回教刑法”已被拖得过久,必须要进一步推动,因此不惜与行动党翻脸。在20156月的伊党大会上,通过与行动党断交,又进一步通过党选全面排斥所谓“开明派”的领导,其结果是民联闹分裂,也导致“开明派”另起炉灶成立国家诚信党,接着组成所谓“希望联盟”。
可惜这个新解盟尚未经过考验就在上个月(5月)砂拉越的州选中闹内讧,公正党与行动党明显地在6个选区无法妥协,结果一败涂地。原本两党声称要秋后算账也因输得缺乏力气再争吵,将内部矛盾扫进地毯视而不见。
正因为哈迪阿旺在巫统的放行下,得以在国会一展威风,顿使到朝野政党感到“惊慌失措”。他们原本以为国阵不会放行“回教刑法”,到头来却是先在希联内引爆“炸弹”,除了公正党较为沉默外,国家诚信党则无从反对(他们都是来自伊斯兰党的),只有民主行动党大力反对,但又被国阵友党指责为“姑息养奸”。
马华、民政及人联党不约而同地将矛头指向行动党,指它纵容和养大伊斯兰党后又无法控制伊斯兰党,因此要行动党负起后果。它们也讽刺行动党是“始作俑者”,因为是行动党、公正党与伊党组成民联,才使到伊党在城市地区有所斩获。
反过来,民主行动党也斥责马华及民政党没有勇气脱离国阵,并认为忝为国阵的成员党,没敢进谏和阻止回教刑法“死灰复燃”。如此看来,朝野的唇枪舌剑也只是转移视线和模糊焦点。骂了行动党又怎样?促使马华及民政退出国阵又怎样?能解决问题吗?完全没有可能。其实整个症结在于伊斯兰党对宗教的执著和对政教不分的理念所致,也就判定它极不容易与其他政党合作。回教刑法的提出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在马来西亚,虽然穆斯林人有超过50%,但这是包括少数的东西马土著。换句话说,马来亚及后来的马来西亚从一开始就是多元种族构成的领土,当国家在1957年独立和在1963年成立时,仍未改变其多元种族格局。只有在1969年的“513”种族冲突流血事件后,具有种族倾向的政策开始出台。最明显的莫过于“新经济政策”的提出(1970年)到后来将人民分成土著与非土著;而后又出现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分。无形中,在政治及权力结构上就有了一些分化。
比较明显的情况可以在东马看到,不论是沙巴或砂拉越仍然是以当地的土著为主要的种族,前者是以卡达山杜顺人为多,后者则是以伊班达雅克人为多。
直到今天为止,马来西亚在宪法上仍被视为“世俗国家”,但也不否认伊斯兰教是它的国教。与此同时,宪法也言明尊重其他民族的宗教。
由此来看,实施回教刑法是不现实的,也开文明的倒车,因为我们传承英国的律法已够完善,为什么还要制造一个“中古时代”的断肢法?
如果民间能在此时形成一个不分种族的波澜壮阔的运动,促使伊党放弃回教刑法是最直截了当的。什么辞官不退出国阵?什么希盟分裂各走各路?都是于事无补的。
退一步说,若是以为马华、民政、人联党及国大党等真的退出内阁和退出国阵;而希盟也解散导致“联合政府”陷入危机就可以“感动”伊党收回成命,那它就不必称为伊党,而可以易名为非宗教性的政党了。
无可否认的,不论朝野政党都对伊党的“回教刑法”有不同程度的震撼,这是全民的大问题,不可等闲视之。
一言以蔽之,正本清源之道是通过律法或行政权力(正如马哈迪在位时所作的拒绝“回教刑法”)阻止政党利用宗教作为政治筹码。这就是说,执政的巫统要饶以大义,以国家利益为重,让伊党尊重和接受文明的推进是要每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绝对不能有一方开倒车,又有一方反对倒行逆施。若是这样,这个国家何时能成为先进国呢(原本订下2020年成为先进国)?

刊登于2016年6月2日《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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