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教國(或伊斯蘭國家)是非回教徒所不能深切理解的,就拿華人來說,因為深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又有人信奉佛教、道教,乃至基督教等,而只有極少數人信奉回教(除中國大陸外),因此回教世界對他們是陌生的。但生活在回教徒佔大多數的馬來西亞,我們不得不進一步瞭解回教的普世觀。
光是在口頭上或因政治理由排斥回教國也是不現實的。反之若未真正瞭解之前,就隨意為回教國作詮釋,也會使人更加迷惑。
當馬來亞於1957年8月31日獨立前,英國政府與東姑阿都拉曼及各州統治者的4名代表達成協議,根據馬來亞聯合邦協定(1948年簽署)草擬一部憲法,共由5人組成,他們是英國上訴院法官李特勛爵(Lord Reid)(主席)、英國劍橋大學憲法教授愛伯仁寧爵士(Si r Ivor Jenning)、印度法官馬力克(B.Malik.J.),曾任澳洲總督之威廉麥克爵士(Si r William McKell)及巴基斯坦法官阿都哈密(Abdul Hamid J.)。他們的任務主要為馬來亞擬定一部民主制度的憲法,也考慮到下列的主要事項:(1)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但各州也享有某種程度的自治權;(2)維護各州之統治者作為該州之憲制君王(蘇丹);(3)從各州統治者中選出一名統治者作為聯合邦之立憲元首。後來規定任期5年,由各州蘇丹輪流擔任;(4)整個聯合邦有共同的公民權及;(5)維護馬來人之特權及其他族群之合法利益。
確定宗教信仰自由
這個委員會原本沒有列入宗教的條文,但其中一名委員,即巴基斯坦法官阿都哈密提醒,並得到聯盟政府的同意加入條文規定回教為聯合邦之國教,惟其他宗教可在安寧與和諧中在聯合邦任何地方奉行。這也確定了馬來亞是一個宗教信仰自由的國家。
憲法也規定,各州統治者仍然保有對回教事務處理的權力。至於沒有蘇丹的州屬,則由最高元首行使回教事務的權力。由此可見作為國教之回教,已得到的認同地位,判定了回教是這個國家的主要宗教。
不過,就馬來人而言,他們必須是回教徒才可以被稱為馬來人。因此,馬來人自然也是回教徒。在這種宗教形同種族的觀念下,巫統從一開始就為馬來民族的利益而鬥爭。它高舉民族主義至上的旗幟終於取得大多數馬來人的認同,而一直當政到今天。因為它的理念就是種族與宗教是一致的。
當然,整部憲法也確定了西方制的三權分立,即立法、執法與司法的獨立性。在這個大前提下,馬來亞是個通過民主選舉產生政府的國家。
針對這部憲法,當時的馬來亞大學的憲法教授沙利登教授(Prof.L.A.Sheridan)這樣闡述憲法的精神:它設立一個統一的司法制,沒有分為聯邦或州級的司法;它也確立基本人權,但也授權統治者擁有某些權力,如對馬來人特權之維護。他形容這樣的憲法是回教化世俗馬來聯邦君主政體(Islamic-Secular Malay Federal Monarchy)
在卅多年後,我國著名的前聯邦法院院長已故敦蘇菲安(Tun
Mohamed Suffian)在其著作《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Malaysia》中這樣說:“從這麼多冗長的條文裡,可以找到以下基本結構或特徵:(一)它(憲法)設立馬來西亞為一個聯合邦;(二)它設立了君主立憲的制度;(三)它設立了國會民主的制度;(四)它設立了回教為聯合邦之宗教,但同時保障我國不是一個神權國家(Theocratic State),人民享有宗教自由;(五)它設立了一個司法獨立的制度。”
敦蘇菲安的概括性的闡述,使我們對馬來西亞的憲制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其實不論是馬來亞或1963年後擴大成為馬來西亞聯邦,都是根據原來的憲法立國的,只不過,東馬的沙巴和砂勞越加入大馬時附帶一些自主權,特別是在移民與勞工條例上,這兩州擁有比其他州更大的權力,至今仍然生效。它可以在特定的時刻,阻止某些西馬人入境。
不過,回教黨在1951年成立以來,它就對巫統的立國方針有異見,主要是反映在回教方面。回教黨之所以成立,根據該黨秘書長納沙魯丁在一篇論文“朝向新世紀的回教黨的哲學、政策、鬥爭和願景”中這樣說:回教黨脫胎於巫統,它認為巫統內之回教宗派已流於世俗的馬來民族主義。回教黨是於1951年11月24日成立,由一群回教學者所創,原稱PMIP,1972年改名為PAS(Parti Islam Se Malaysia)。
回教黨認為巫統最早期(成立之初)的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主席Ustaz Ahmad Fuad Hassan已和巫統領袖在宗教觀點上分道揚鏕,例如與拿督翁、CM尤索夫及東姑阿都拉曼有嚴重的分歧。
納沙魯丁毫不諱言回教黨從創黨到今天,就堅持要實現以宗教治國的理念,不同於巫統的現實主義和民族主義。它是以宗教價值作為基礎,而不講求種族。這清楚地說明回教黨的最高經典是古蘭經,它的鬥爭目標就是為了實現一個回教國。在這方面,回教黨與巫統的鬥爭已經超過半個世紀。
回教黨要建回教國
但巫統也隨著時代不斷地應變,從80年代開始,回教化運動已在馬來西亞加快步伐,例如回教國際大學、回教銀行、回教化保險及修憲提高回教法庭之地位等等。巫統黨內人士就承認回教化運動是為了制止回教黨利用回教黨吸引馬來人的支持,同時調節回教的活動,以確保各種族之間的安定。
總之不論是源自大氣候(世界性的泛伊斯蘭復興主義的抬頭)或小氣候的壓力(如回教黨不斷指責巫統不夠回教化),馬來西亞這廿多年來,已在很多方面顯現出回教化的特徵。
尤其是1999年大選以後,回教黨的勢力坐大,進一步威脅到巫統在馬來社會的統治地位,這使到身為巫統主席的拿督斯里馬哈迪首相感到不是味道,他一方面挑戰回教黨拿出其回教國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宣佈馬來西亞已是回教國,用以反擊回教黨。
兩黨之間對“回教國”的詮釋的不同,必有一番大論爭。
無論如何,在目前不修憲的情況下,我比較同意翁詩傑所形容的“馬來西亞是一個非神權的國家。”
(部份資料取自張文光著《三角關係──大馬宗教自由法律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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