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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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9.5.04

第六章:華人政黨相互傾軋

(01) 華人政黨相互傾軋
不論民政黨是否吸收了馬華改革派份子乃至一度是華團的積極份子,如李裕隆、林敬益、梁祺祥和陳忠鴻,當他們一加入國陣後,便改變了過去高唱華人團結的調子,而符合了民政宣揚的多元種族和馬來西亞人意識的觀點。

如果仔細研究民政黨的發展方向,是個很有趣昧的轉變。它是與林蒼祐醫生的政治哲學分不開的。起先林醫生在獨立前是急進黨的一名領袖,追求民主政治,旋後加入馬華,成為馬華的領袖。

而在這個階段,以爭取華人權益和教育作為目標,60年代離開馬華後,另立民主聯合黨,仍然鼓吹他在馬華時的思想,但1968年參加領導民政黨後,他對政局 的看法有了較大的種靈,而這個變化是隨著馬來西亞於1963年成立後萌芽的,當時林醫生認為,已是需要通過多元種族的路線來進行鬥爭。

不過時機未成熟,直至民政黨誕生後,這種思想才明朗化。

從黨員的思想和林醫生的背景來分析,他們仍然沒有脫離以一個華裔馬來西亞人的身份看問題,因而導致民政黨於1969年上台執政檳城州。

1972年加入國陣後,民政黨孕育著更大的變化,它一方面堅持其多元路線的鬥爭,但在客觀上又不得不接受它基本上是一個由華裔支持的政黨,因為巫統擺明它是代表馬來人的利益的政治。

同時,在馬華改革派進入民政後,更清楚地表示出民政是馬華以外的另一個華人政黨,儘管民政的政治哲學是不強調種族鬥爭的。正因為民政在國陣內的角色有了被認為具有種族代表的成份在內,也就促使這個政黨擁有更多的華人色彩。

從1978年派出的候選人是清一色的華人看來,已標明這一傾向。

也無可否認的是,政治本身就是一場權力鬥爭,因此民政和馬華的鬥爭不但牽涉及思想意識的不同,也帶有人事恩怨伋利益的鬥爭。


馬華民政關係難好轉
1977年受委為馬華檳州主席的林建籌便認為,民政黨在國陣的庇蔭下,在檳州儘力地排除馬華。(161)

林建壽從被解散的勞工黨加入馬華公會,復而被李三春倚重發展檳州黨務,已把馬華和民政的政治鬥爭提升一級,並以檳州作為重點,理由是檳州是民政的大本營。

林蒼祐和林建壽同屬政壇知名人士,他們是屬於同等量級的。造成民政和馬華的關係不但失去協調,而且尖銳化的對立。林建壽說:“就政治本身而言,沒有所謂妥協,只有鬥爭和相互消長勢力。”(162)

即使同屬國陣成員黨,馬華和民政的關係沒有好轉的可能,以致1978年的大選,演出所謂“檳州馬華7人幫”事件,在7個選區與民政黨候選人角逐。這種對抗反映一個事實:馬華和民政在既合作又鬥爭的情況下,來證明誰在國陣內最有可能代表華人或誰最有份量與巫統對話。

馬華的路線標榜是以“華人大團結”為口號,民政是以“馬來西亞人的路線”來鬥爭,彼此是不同的思潮,也加重了華人在思想意識上有了分歧和論爭。

不知是因為高舉馬來西亞人意識,或是只集中表揚檳州執政的政績,民政黨對於 華人的文化及教育的問題鮮少提及,甚至沉默不作反應,而一度被人認為民政黨是不突出或甚至沒有本身的文化教育政策的。

這也無形中使到民政和一向來鼓吹華教生存的華團,尤其是董教總攀不上任何直接關係,也因此影響民政黨1978年的選舉不能保住原有的優勢。

(02) 人民進步黨往下沉
與民政一樣加入國陣,但命運卻不同的人民進步黨,於1974年的選舉無法避開厄運,蒙受慘敗,只剩蘇良佑在木歪取得一個國席及葉文思和陳志祥,分別保留朱毛和美羅州議席。

最慘的是黨魁SP辛尼華沙甘,在萬里望國會選區和瓜拉巴里州選區遭遇滑鐵盧,失去了保住多年的國州議席。

SP的失敗一方面歸因於民行黨的范俊登戰略得當,在宣傳上全面突擊進步黨,更大的原因是進步黨加入國陣後已被霹州選民,尤其是華人認為不再有所作為,也就不想再浪費選票,轉向支持民主行動黨。

人民進步黨的失敗理由是很容易理解的。第一、它沒有民政黨具有由華人領導的形象,過去SP及DR昆仲以大膽言論走華人政治路線,因而被支持作為反對黨,但 加入國陣卻使到一向支持進步黨的人,感覺到華人在國陣的地位加強,如果要支持國陣,不如支持馬華公會或民政黨,又何需由SP來領導霹州華人社會呢?

第二、進步黨一轉成執政黨,已喪失昔日的敢講敢言的作風,況且DR已逝世,SP的政治才華遠不及其弟,他的存在政壇相對而言已不重要。

第三、進步黨過去所標榜的是以“華人的代表”立足政壇,現在這個角色變得可有可無。再者霹州華人仍需要反對黨,民主行動黨便成為唯一的選擇了,斯時范俊登正值當紅的時代,與SP來個硬碰硬,顯露了他的不畏強人的本色。

第四、事實上,進步黨所代表的思潮走進國陣又不能協調,要支持國陣的人不會選擇進步黨來代表華人的聲音,仍要反對黨的人更不會再要進步黨。

當進步黨衲入國揮時,即被宣判它的角色已演完了,可以下場。儘管SP在失敗後勉強地說還有人支持進步黨,他不會使支持者失望,但失敗對他的打擊是致命的。在憂悒成疾的情況下,於1975年7月4日突然逝世,結束他的一生。

他的逝世標誌著人民進步黨已走至政治盡頭,名義上這個政黨還存在,但它的作用日趨式微。

繼承SP遺缺而成為進步黨主席的雖然是華人,但孔國日一向以來在華人社會缺乏影響力和領導的形象。而且他的主席職位也是付出極大的代價得來的。

黨的另一派系在拉恩律師的率領下,於奪權失敗後另立爐灶,成立聯合人民黨(UNITED PEOPLES PARTY),專門和進步黨對抗。

原本進步黨自選舉失敗已大不如前,現在又鬧分裂,更是前途無“亮”。最實際的例子是孔國日接過SP的職權,只成為一個短時期的怡保市議會主席,到改組時主席落入馬華手中,拿督劉維翰起而代之,進步黨的聲望跟著進一步下降。

縱然進步黨仍然留在國陣內,被視為其中一個成員,但代表性和地位已不受重視。在1978年選舉議席分配上,僅可察覺分到一國四州議席,孔國日本身則未參加競選。黨主席到此地步,經無權威可言,被逼下台是遲早和預料中事。

和人民進步黨同一命運但卻是屬於反對黨陣營的是社會正義黨,正如我們較早前提出,它是一個並未抓住華人支持的政黨,所宣揚的是理想的多元化路線多過實際地爭取華人的信賴。

社正黨碩果僅存
雖然有陳志勤作號召,也有前民政黨要和前勞工黨人乃至職工領袖作後盾,但是社正黨的影響力畢竟有限。陳志勤本人並不相信種族政治已抬頭,期望能夠通過社正黨重演1969年民政黨的歷史。因此不惜招兵買馬,大量收納候選人,素質問題已成為次要。

也許是相信陳志勤的廣泛影響力,也許是相信社正黨有望發展成為強大的政黨,許多華人都樂意接受獻議成為候選人。統計之下,社正黨於1974年竟派出46名國會候選人,比民政黨還要多出6名;而在州議會方面,也湊足94位候選人,可謂聲勢浩大,不遑多讓民行黨。

投票選舉的結果卻叫社正黨人大跌眼鏡,只能贏得一國一州的議席,此情此景,真教陳醫生“仰天長嘯”而無可奈何!

在甲洞國會選區,陳志勤得票9858張,國陣(民政)候選人陳忠鴻醫生得票9192張,前者以一政壇老將,反對黨先生的威望和貴為一黨主席的身份,只以666張多數票險勝,可見社正黨勢力不大,只靠陳志勤本人的聲望苦勝。

至於州議席(鵝嘜區)陳志勤則失敗,被國陣(巫統)候選人查加里利以4800餘張多數票擊敗。這證明選民在投票上仍有種族的傾向。陳醫生的政策和不以種族為重的鬥爭已告失敗。

另一個在州議會得勝的是檳州峇眼惹瑪區的王裕好。他是憑個人的宣傳而不惜一切代價來取勝,不意昧著選民支持社正黨的黨綱。

抑有進者,社正黨的許多候選人的按櫃金被沒收。打了一場失敗又不光彩的敗戰。社正黨的前途已烏雲滿佈,難以大有作為。

(03) 陳志勤辭卸主席職
王裕好於1976年5月跳槽加入馬華後,社正黨就剩下陳志勤醫生一人在孤軍作戰。而所謂社正黨至此等於陳志勤。

沒有了陳志勤,也就沒有社正黨存在的必要了。雖然陳志勤在較後找到一位好助手陳勝堯醫生,替他分擔政治工作,但由於各州各地黨務停頓,社正黨只局限在甲洞區活動。(163)

1977年陳志動不幸患病,行動不良,宣佈由陳勝堯代他執行任務,為選區人民服務。這顯然擺明陳勝堯將會是他的接班人,不但在社正黨內,同時包括出任候選人。

陳志勤退意的堅決,可從他辭卸社正黨主席看出來,接替他位子的是政壇紅人阿末波斯打曼。這位曾經是左派社陣領袖的馬來智識份子,可說是身經百戰,名聲大噪,自從失去人民黨的領導權後,聲望逐走下坡。

雖然較後又創組“無產階級政黨”,得個有名無實,在陳志勤的邀請下,擔任了社正黨主席,而由陳勝堯出任副主席,然而社正黨發展至此,主席成無兵司令人物,黨的政治前途一片黯淡。

我們不能否認陳勝堯有心要重組社正黨,不過客觀情勢對社正黨的扭轉局面十分不利,只剩下陳勝堯的個人活動,使到華人社會對這個黨還存有一點印象。

陳勝堯醫生曾這樣說:“社會正義黨的最終目的是團結各族人民,但是在現階段還是難以達致,因此首先必須把華人團結起來。”這種言論是陳志勤未曾說過的,當然絕對不會是波斯打曼的概念,只能當成是陳勝堯個人的理想多過代表黨的立場。(164)

從陳勝堯的言論不難察覺、他已開始將注意力轉向爭取華人的支持,積極參與華社活動力圖將黨導向傾向華人的路線。可惜這種努力已是太遲了,無法挽救社正黨的沒落命運。在1978年只派出7國13個州議席會候選人。

人社黨漸退出華社
和社正黨情況大致相同的是標榜走社會主義路線的人民社會主義黨(人民黨前身),這個黨只講主義鬥爭,不談種族政治,但在和勞工黨分家後具有更濃厚的馬來政治色彩。

為了沖淡城市選民對人社黨是屬於馬來政黨的看法,它在1974年的大選更是全面出動爭取前左派份子,尤其是曾往勞工黨活動的華人擔任候選人,以期能重振社陣的全盛時代。

在卡森阿末領導下,人社黨的戰略是從兩方面出擊,鄉村地區由馬來候選人上陣,城市地區由華人出戰,尤其把力量集中在丁加奴和檳城州。在全國各州共派出18名國會候選人及112名州議會候選人,聲勢不可謂不大。

人社黨的策略和社陣大同小異,不過已沒有社陣時期的群眾力量,而且華人的思潮也大為改變,不以為主義的鬥爭是重要的,同樣不可忽視的是:華人選民還是把人社黨,看成是馬來人的政黨多過多元種族的政黨,不當成是社陣的化身。

走左的路線既未能取得馬來選民的普遍支持,亦不能重新拉回以前投給社陣的選民的支持,以致1974年的戰績全交白卷,一個席位也取不到。唯一可令人社黨告慰的是它在丁加奴的得票並不少,其他地方則得票有限。

這也再次證明種族政治比起主義政治,更成為選民投票的標準。

經過1974年的洗禮後,人社黨的華人黨員幾乎停頓活動,熱忱也大減。而這個黨的領導層在分析得失後,更進一步走向馬來政治鬥爭的道路,因而和華人社會的連繫越來越淡。

由於黨的發展受到局限,1978年大選時只派出4國及24個州議席的候選人,而且集中在馬來選區。這反映出人社黨在華人社會的影響力式微,雖然在思想政綱 方面,左派的華人作低調的同情,但這一股左的力量不在人社黨身上發揮。更甚者,左派的力量不再集中,而是自由地發展,包括一些轉了政治方向。

相對而言,左派思潮的低落,卻給從事偏重種族政治的政黨帶來壯大的機會,這包括在執政黨陣營內的華人政黨,和在反對黨陣營內的以華人為基礎的政黨。

(04) 范俊登葉錦源事件
在反對黨四分五裂,既不能聯合又不能合作取得默契的情況下,比較受華人接受和支持的是民主行劫黨,它也就成為反對黨中的最大受惠者。雖然它於1974年的選舉成績較1969年為差。

儘管1974年後,民行黨已基本上消除了其他反對黨的威脅,但是黨內的鬥爭一直持續著,完全沒有化解的跡象,反而是逐漸推向高潮。此外主觀上預想不到的事故也或多或少影響黨的發展。

其中之一是當紅強人范俊登,於1975年1月因煽動罪名成立被判罰款2000元或入獄6個月,這意味著范君已失去擔任國州議員的資格。他是因火箭報刊載一篇文筆被認為觸犯煽動法令,而以主編的身份被控上法庭。

經過高等法庭判罪後,選舉委員會宣佈萬里望國會議席懸空。選委會主席阿默布朗說,他是接到國會秘書的通知後,採取行動來填補空缺,而非選委會決定議席之空懸。(165)

民主行動黨反對這項決定。林吉祥說這等於否定范君上訴聯邦法院及樞密院的權利。范俊登說:如果補選,而他又上訴得直的話,萬里望豈不是有兩名國會議員?他乃向高庭入稟要求暫緩舉行補選。(166)

由於爭執未有結論,選委會於1975年2月27日安排補選提名,結果只有民行黨派葉錦源面對兩位獨立人士挑戰,國陣決定不派人參加。

3月13日,高庭對范俊登的入稟狀作了宣判,指補選是不合法的。於是一場補選解除,距離投票日只有2天的時間。(167)

根據一般觀察,如果補選如期舉行,民行黨的葉錦源將會當選,因兩位對手太弱,不成氣候。同時也可能不會發生1978年的葉錦源事件。
補選官司案了結後,范俊登於同年11月離開馬來西亞到倫敦求深造。這對民行黨固然是一個大損失,更在日後發展成范俊登的退黨事件。

葉錦源是民行黨檳州分部主席,也是全國副主席,在1978年1月離開全國大選半年之前,黨中央決定調派卡巴星律師到檳州活動,以為參加競選鋪路。

葉錦源一派堅決反對,釀成和林吉祥的公開對峙。而葉錦源的弱點在於他領導1974年的檳州選舉蒙受失敗,本身在華人社會無巨大影響力,主要他是一名英文教育者,與華人社會的接觸不夠廣泛。

他的弱點成為他在政治上的致命傷,林吉祥決定按原計劃進行,不理會葉錦源派之同意與否,並且在檳州組織另一批領導人來取代葉錦源的地位。

在彼德達遜和陳毓書的配合下,林吉祥終於先發制人,通過黨中央開除葉錦源等人的黨籍,導致葉錦源另起爐灶成立社會民主黨 (SOCIALIST DEMOCRATlC PARTY),準備和民行黨在檳州爭奪地盤,加入他的陣營者有當時的八打靈國會議員胡更生。

(05) 民主行動黨的風暴
葉錦源與林吉祥之爭事件,對民行黨無多大傷害,反而在改組下,召入了更多受華文教育者,其中一些成為黨的中堅份子。

認真剖釋,葉錦源和林吉祥之爭不是政見之分,而是人事上的鬥爭,在林吉祥仍然保持“華人英雄”的形象時,葉錦源的去留已成為不足道哉的問題了。在很多方面,檳州民行黨的危機是由於黨領導層及組織上的失敗。歧見並未有效處理,反而允許繼續存在,不加以解決。(168)

可是,最直接擊中林吉祥又使林君措手不及的,是范俊登於1978年5月18日修函退黨。

在一封致給林吉祥的信中,范俊登表明辭卸黨中央委員,國際事務秘書的職務,並退出民主行動黨,以“抗議民主行動黨繼續拒絕,公開及毫無保留地譴責新加坡人民行動黨的壓制政策,反而主張人民行動黨重新加入社會主義國際大家庭。”(169)

接著在誌明為5月19日的第二封信中,范針對林吉祥於1977年12月17日,在東京舉行的社會主義黨國際大會上的言論,指責民行黨對人權採取兩個標準,一些黨領袖在指量馬來西亞的內安法令和濫用人權時,卻不對新加坡作同樣的指責,“因為他們與新加坡有密切關係”。

范對林吉祥說:“我關懷至深的是,你(林吉祥)的論調,已使各界的批評指控民主行動黨對維護人權最了不起的只是口是心非,最精的是投機取巧,這樣的批評獲得了證明。”

謹慎處理范俊登事件
林吉祥對范俊登的退黨及所公佈的退黨理由感到不是味道,卻又不便強烈反擊,原因是范的情形和地位與葉錦源截然不同,前者在華人社會包括受英文教育者,具有不可忽視的影響力,在黨內也有相當數目的同情者。

如果採取開除范是林的失策,在不能抨擊但又不得回覆的情況下,林吉祥選擇低調的回擊,以簡短的回覆交待,過後不再提起范的事件,因為大選已近在眉睫。

林吉祥對范俊登的退黨的反應是極為謹慎的,他一方面同情范的挫折心情,另一方面則否認採取雙重標準的人權政策。

他說:“范俊登是民主行動黨領袖中,為反對黨的政治領導而被犧牲的領袖之一。范俊登事件是馬來西亞民族主義者,由於壓制行動而身受其苦,對憲制及民主程序產生幻滅的一個好例子。

令我神傷的是這種政治分手的途徑,而更令我悲慟的是范在尋找,從萬里望及大馬政壇退出的一條光榮的政治出路時,竟然選擇民主行動黨作為他鞭韃的對象,令我深感震驚的是,范的退黨函竟是那樣的充滿了不名譽的含沙射影及惡毒的人身攻擊。

關於這點,我讓他在其他的時間裡自我反省,看看這是否的確實或正當的。”

“民主行動黨對馬來西亞及新加坡內部治安法令所作的譴責,是沒有彼此之分的。今年(1978年)3月舉行的國會,在參加辯論元首施政演詞時,我說有需要設立一個東合人權理事會。

范俊登肆意曲解我在東京的談話,說我曾為人民行動黨的重入國際社會主義而辯護。在東京的紀錄,顯示日本民主社會主義黨曾建議,檢討人民行動黨在國際社會主義的會籍事件。在評論中我說這個問題有需要作更深的研究。

假使范侒登是對民主行動黨內的任何政治問題有所不滿,他要做的正當和適切的事,便是在黨大會中提出他的意見。范不曾利用黨的這項途徑,卻寧願根據他獲得的一些不正確的報告及許多無事實的例子,來攻擊民主行動黨。

他的行動使到民主行動黨的政敵:一方面是國民陣線,另一方面是旨在顛覆及摧毀民主行動黨的蚊子反對黨(顯然是指葉錦源領導的社民黨),額手慶幸。范俊登決定要怎樣做是他自己的特權,但不管他從事什麼新事業,我謹預祝他成功!”

國內報章廣泛的報導范俊登的退黨事件,除了因為范是強人之一外,也涉及了他和林吉祥的政見互異。

當然,在大選行將到來之時,國陣領袖引用范的退黨理由來攻擊林吉祥。例如巫統秘書拿督施努阿都拉曼預言“將會有更多領袖步范的後塵,並指林吉祥的”獨裁和雙重水平的標準,只能給民行黨帶來反效果。”(170)

社民黨更是利用范的兩封信大舉討伐林吉祥和民主行動黨所行的政策,以圖挫折人民對民行黨的信念。進一步范俊登答覆林吉祥的文告(寄自孟買)也被社民黨當為競選冊子分發。

范向民行黨的“三人幫”──曾敏興醫生、林吉祥及史華勒南發出挑戰,發表一篇聯合文告以否定他們是人民行動黨的屈從者。(171)

(06) 民行馬來派系分裂
除了范俊登退黨事件之外,另一件事是民行黨內在霹靂州鬧馬來派系的分裂。

由登依布拉欣(DIANG IBRAHIM)為首的一派在怡保市活動,而較老的一輩以依布拉欣幸格(IBRAHIM SINGGEH),沙禮納哥打伊丹(SALLEH NAKHODA ITAN)及阿布沙末(ABU SAMAH)為首的在中霹靂擁有支持者,第3派系的力量在北霹靂,領導人是較年輕的默哈末法茲蘭耶哈耶(MOHD. FAZLAN YAHAYA)。

根據法茲蘭說,1978年大選前,霹靂68個支部中,其中32個以馬來黨員佔多數。而登依布拉欣早期受黨中央重視,且出任全國副主席,後來被另2個派系排斥,在32個馬來黨員佔多總的支部中,有28個對登依布拉欣投“不信任票”,雖然他仍被委為全國兼霹靂州鄉村局主席。

不過到1978年大選前,他已不受黨的倚重,在被調動選區下,宣佈退黨,也影響一些馬來候選人退出競選(172)。民主行動黨力圖建立起多元種族的形象,也因霹州馬來領袖和黨員的脫離,終於無法在馬來社會中取得重大的影響力。

民行黨在霹靂州未能突破現狀,就是因為它的馬來黨員紛紛離去,且被馬來人視為華人的政黨。

根據非正式估算,民行黨的黨員剩下約5000名左右。而民行黨本身從來並不公佈黨員的數目,有關的數目是基於它的1977年賬目報告從黨員鳩收到2068元。如果以每人3元來算,黨員不足690名。很顯然的,許多黨員未繳納黨費,最為活躍的霹靂州,黨員有1300名。(173)

與馬華民政爭天下
雖然如此,民行黨傾力地展示為華人爭取權益的姿態,黨的形象依繫著3個人的領導——林吉祥、曾敬興及李霖泰,這在1978年的選舉中可得到結論。

另外,還有許多方面,顯示出民行黨越來越集中在華人社會建立勢力,諸如對華教問題和獨大事件的發言,對人權的爭取,對土著與非土著政策的批評以及在客觀環境的變化下,民行黨轉而更集中與馬華和民政爭天下。

給予民主行動黨將人權問題廣泛宣傳的,是1978年4月26日林吉祥於1972年官方保密法令下,被控5項罪狀。

控狀指林於1976年8月間,在馬六甲獲得官方機密情報,即關於聯邦政府購買4艘巡邏艇供國防部使用和4個最後投標者身份,成功投標者的原來及合一價格,4艘艇的付款方式,火力控制系統,裝置引擎種類,快艇的性態。

在接受此情報時有充份理由相信此情報,是在違反1972年官方機密法令下交給他,因此觸犯此法令,同時也指林公開有關的情報。

曾敏興說這些指控的主因,是林吉祥公開質問皇家大馬海軍購買瑞典製造的快速巡邏艇之舉是否是適當和明智的。(174)

接著民主行動黨發動籌募法律援助基金,並配合全國大選張貼海報,在華人社會引起關注。

還有許多關於華人社會的問題也被民主行動黨加以使用。這在1978年的大選發生了相當大的作用。

如果說,民行黨已成功地化解葉錦源事件及范俊登事件帶來的危機,那是由於華人更加注意切身的問題和對華人的未來與民行黨的觀點有了配合。雖然這一股思潮是不穩定的也有被扭轉的可能,但是在當時來說,對華人社會的衝擊不小。

(07) 華人社會教育問題
為什麼華人社會,尤其是在城市地區有傾向反對黨的趨勢,這是與事態的發展分不開的,它圍繞著政治、經濟、教育、文化與社會等問題。

我們先從最為主要的教育問題談起,因為教育自獨立以來即捲入了政冶上的鬥爭,領導著民間的是董總和教總。這2個組織曾和馬華公會攜手合作,也組織過3大機 構工委會,但1974年大選過後,董教總和馬華因對教育政策發生激烈的爭執,導致再次分裂,而且是最為嚴重的一次,一直地持續著。

馬華有它本身的教育備忘錄,董教總則引導華團向政府提呈另一份教育備忘錄。其中涉及論點的不同。

在董教總方面,除了繼續推動發展獨中,舉辦獨中統一考試外,更順時勢再次提起了獨大問題。董教總一向堅持的原則是:確保華小永不變質,發展華文獨立中學及爭取以華文為主的高等學府的成立。

自力更生發展獨中
在華小基本上沒有大問題的情況下,董教總集中力量搞好獨中,尤其是霹州董聯會發出9間獨中搖搖欲墮的疾呼後,一場發展獨立中學的運動即展開,以霹靂州最為熱烈。

霹董聯會主席胡萬鐸這樣說:“當前維護華教的重要任務是自力更生地發展獨中,爭取華教有一個完整的體系。”(175)

在這項行動下,董教總成立獨中統一考試委員會,也請專人編纂課程綱要和課本,以求取統一。第一屆考試於1975年7月27日舉行,幾乎所有獨中學生報名參加,私人考生也相當熱烈。總共有6131人應考。(176)

根據霹州華教董聯會協助華文獨中發展工委會,達致的兩項結論如下:

(一)經過3年努力。我們一致認為獨中的成就是令人滿意的;
(二)呼籲社會人士繼續以捐款支持獨中,把子女送入獨中,朝著預定的目標邁進。

工委會秘書沈亭報告霹靂州獨中學生大為增加,從1974年的2100餘名,增加至1976年的4972名。財政黃光輝報告總共收到157萬餘元的捐款。由於基金的充實,9間獨中的設備大有改善。它們不但“起死回生”,而且也不斷努力發展。

1977年,全國獨中的學生共有3萬2330名,平均每年都有增加。在全馬獨中有54間,其中西馬36間,東馬18間。(177)

由於華人社會對獨中的熱烈支持,加上華校生進入國內大學受教育的機會並不合華社的理想,乃激發了董教總再醞釀籌備獨立大學的申請。

“據第3個大馬計劃中所公佈之統計,由1971年至1976年期間,土著與馬來人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已由50%增至65%,或由原來的 6622人增至2萬447人,而非馬來籍的學生人數卻由50%降至35%,雖然其人數是由6702人增至1萬982人。1977年本邦5間大學之入學人 數,在5953名被錄取的學生中,華籍生是1187名,總計非馬來人佔25%。且有超過2萬名擁有合格之學術資格的公民,不能進入國內大學。”(178)

董教總經過商討和研究後,1977年4月的理事會議上,決定依法向最高元首申請恩准,因而草擬了一份請願書,為使請願書更具代表性和受到當局的重視,獨大 有限公司理事會(按在公司法令下,(獨大有限公司)被當成非盈利機構,但仍不能籌組大學,除非得到政府的批准,因此在辦校准證未獲得前,(獨大有限公司) 本身是難有作為的)發起一項簽名蓋章運動。籲請全島各華人社團支持,以表達華社的心聲。

10月,獨大申請書草擬完畢。發至全國各地,讓華團簽蓋響應,在短短的3個月內,總共有4328個華人社團,包括一些政黨和它們的分會熱烈的支持,使到獨大有限公司負責人,更具信心於1978年1月向最高元首陛下提呈請願書。

請願書說“獨大有限公司是於1969年5月8日獲准註冊的一間非營利有限公司,其主要目的,乃是要在我國創立一間民辦的獨立大學,以照顧廣大沒有機會升學的青年學生,為國家培育英才,為政府分擔教育責任。

深造課題日益尖銳
“我們極度關注非馬來學生,在國內各大學深造的機會日益銳減的事實,自從大學入學固打被推行以來,越來越多的非馬來學生被排除在大學門 外。根據副首相(前任教育部長)拿督斯里馬哈迪醫生在下議院透露:1977年度本國5間大學申請入學之學生達2萬5998名。其中只有5953人獲准入學,在獲准者中,4457人是土著學生。華裔學生佔1187人,印裔學生佔266人,其他籍43人。

“這種已益加劇的局勢,必須及時糾正,否則它將有損國家的團結與民族的和諧。所以為了國家利益,必須創辦獨立大學。”

“倡議中的獨立大學,將依照大學及大學學院法令之規定,並參照國內大學的組織法,擇其適者而組織起來。關於教育目標,我們將配合向科技進軍的目標而設理科、工科及文商科等學系。

除了以華語為主要教學媒介外,也重視馬來西亞語及英語的訓練。我們將從教育原理的角度來處理大學事務。用最有效率的媒介及工具來教導學生,使他們能夠取得最好的教育效果。

至於收生方面,獨立大學雖為配合華文獨立中學的需求而設,但它門戶開放,純以學術資格作為收生標準,不受“非學術性”因素的干預。

人權宣言,1957年教肓法令以及我國憲法,都列明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家長有為子女選擇學校的權利。教育措施必須苻合家長的願望。國家教育制度必須為全體人民所接受,必須滿足本邦每一主要文化集團的合法願望。

基於這些神聖的理由,我們謹向陛下請願,請求陛下根據大學及大學法令第6條,頒佈一項“創校准令”,使倡議中的獨立大學或由陛下賜名的大學得以創立。”(179)

無疑的,鑑於華人子弟進入大學的機會已不再像以前那麼多,同時南洋大學也已停止招考聯邦學生,以致許多家長都為子女的教育前途而操心。能夠到外國留學的畢竟不多,自然引起華社的關注。華團的響應和支持便蔚成一種運動。在華社中產生了一陣陣的激盪。

但是,獨大的倡議不是沒有爭論性的,它的爭論是來自多方面的。馬來輿論界不表同意,一向聲稱不走種族路線的“國家醒覺運動”(ALIRAN)亦表反對,甚至在華人社會中,也有了分裂,最後政府表明態度拒絕獨大的創辦。

(08) 馬華對獨大的立場
華人社會對獨大的爭論,主要是反映在董教總和馬華之間的矛盾。儘管馬華屬下的一些區支部和馬青曾表示支持獨大,但馬華中委卻未有任何表示,只聲稱將會 見首相與教育部長,傳達華裔公民要求創辦獨大的心聲。

對此,馬華署理會長曾永森似有意打圓場,建議在馬華代表會見首相前,先與獨大方面舉行會談,他認為這樣才能向首相提出實質的理由和實情。(180)

可是,自從因教育報告書與馬華分道揚鑣後的董教總,並不認為這是必要的,除 非馬華公開宣佈支持獨大。

獨大理事會的答覆如下:關於以華人為主要基礎的政黨,以總部名義公開簽蓋支持的有沙華公會、砂勞越人民聯合黨、社會正義黨等。而沒有以總部名義公開簽蓋支持獨大的是民政黨和馬華公會。

民政黨總部迄今仍噤若寒蟬,提也不敢提,似乎完全忘記了要在這多元種族國度內,爭取民族平等合理權利的責任,對華人社會一致要求的獨大,置之不理。

馬華中委則先設立一個獨大小組,該獨大小組在報章上宣佈支持獨大的創立,但是獨大小組的建議到達馬華中委會的階段後,卻出現一個曖昧不明的議決案,馬華中委會至今沒有隻言片語,表示支持創立獨大。

要求馬華公開支持
馬華中委必須先公開聲明支持獨大的創立,然後與獨大負責人對話才有意義。如果馬華中委沒有支持獨大的創立,就要談什麼細則,這種對話有什麼意義呢?

支持獨大與否,正是馬華中委會是否願意與敢爭取民族平等權利的試金石。我們衷心希望馬華中委會改革妥協的積習,公開聲明支持獨大的創立,促成其部長在內閣裡據理力爭,不達目的,掛冠而去!(181)

馬華公會並未從正面上答覆獨大有限公司的聲明。不過總會長李三春通過《南洋商報》的訪談錄,側面地答覆為何馬華不能支持獨大。

他說:“1971年大學及大專法令,是一項管制及支配所有大學及其設立和行政的法令。任何一間具備與大學同等地位的高等教育學府,是不能在此法令範圍外成立,除非它是依據和遵循此法令條文。獨大也沒有例外,必須遵從有關法令。

而政府已經宣佈直至1982年,所有大學的第一年課程,必需以大馬文為主要的教學媒介語。”

在這種情形下,李三春說:“獨大贊助人要成立一間以華文為主要教學媒介的大學,但另一方面他們也要遵從1971年大學及大專法令,問題是在遵從法令的情況下,批准後大學的性質,將不會像獨大贊肋人所要求者。

眾所週知,要設立一間以華文為媒介的大學是困難的。他們這麼做是誤導了華人社會對這間大學的看法,事實上,這間大學的贊助人所預期的大學的性質,將會在此法令下有所改變。”

兩種意見背道而馳
在這方面,李三春說:“馬華的立場是顯而易見的。我們也不希望誤導人民。事實是這樣的:獨大在這項法令下創辦,和國內現有的其他大學沒有兩樣。”(182)

換句話說,李三春認為,獨大不可能成功地獲准使用華文作為教學媒介,即使能獲批准,也用馬來西亞文來教學,與國內現有大學一樣。

這項代表馬華的言論,顯示與獨大有限公司背道而馳,也說明了華人社會存在對獨大的不同意見。基本上是由馬華代表一方,董教總及華團代表另一方。

獨大理事會馬上駁斥。同樣以答問的形式發表文告說:李三春的結論是,獨大贊助人目前提出獨大問題,可能要使馬華感到尷尬,但是我們要問:馬華領導層為什麼會感到尷尬呢?

如果他的漂亮動聽言論是真心誠意的話,他就應該在行動上絕對支持任何人創辦高等學府。而馬華領導層之所以會感到尷尬,恐怕是因為李三春對獨大採取兩種立場,一種是要爭取華人的同情乃是屬於表面的立場。

另外一種,是內部真正的立場,旨在附和政府還未以法令明文規定的一種語文政策。

大專法令第8條雖然規定“大學組織法必需包括附表中列明的事項的條款”(註:第8條法令明文規定:一間大學的章程必須包含“此法令規定下關於各事宜的條 文”,並且“採取必要的行動去刪除章程中不適當的條文”,而陛下可以在任何時候修改章程,俾使它符合法令下的各項條文。)但是大專法令第26條卻是當有伸 縮性的。它寫道:元首有權豁免,修改或增加任何大學組織法中任何條款。

因此,獨大有限公司可以根據大專法令第26條,和政府磋商,再請元首對附表的組織法做適當的“豁免”,“修改”或“增加”。

“李三春片面地咬死幾條條文,否定了創辦倡議中的獨大的可能。告訴支持獨大的廣大華裔公民(包括馬華基層)說:“你們看,此路不通。”以掩蓋他不敢也不願爭取華人基本權益的軟弱立場,並且推諉了根據法理爭取創辦獨大的責任。”

“誤導華人社會的是李三春自己而不是獨大贊助人!他至少在下列幾點誤導了華人社會:
(一)他說,獨大必須完全根據大專法令附表的組織法來創立,卻沒有指明這組織法是可在大專法令第26條下適當的變更。

(二)他完全贊同至1983年起,國內所有大學必須以大馬文作為主要教學媒介。但是,他沒有指出.根據法令所規定的國家教育政策,必須滿足認馬來西亞為其家鄉的華族文化集團的合法願望。

(三)他把民辦的獨大和國立的大學混為一談。”(183)

獨大有限公司理事會及個別支持獨大的智識份子,除了和馬華領導層展開筆戰外,也介入和馬來報章的輿論及“國民醒覺運動”(ALIRAN) 領導人的爭論。馬來輿論及ALIRAN不同意創立獨大,認為不符合國家利益,也對國民團結與和諧無所裨益,但董教總及華團並不接受這種說法,咸認在多元種 族的社會自然出現多元文化。

(09) 政黨介入獨大論爭
我們由爭論中窺見獨大問題已引起了關注,同時在華人社會中,也因政見的不同,產生了不同的觀點。基本上已經簽章蓋印的社團,都站在董教總的一邊作為後盾,以致馬華和董教總的分歧,也反映了馬華和華團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

由於獨大的爭論已從觀點的差別發展到政黨間的鬥爭,在華社中產生深遠的影響,而不可避免地成為1978年競選時,華社談論的課題。例如李三春和董教總公開論爭獨大問題前2週(即78年4月7日),民主行動黨秘書長林吉祥在國會下議院提出文特獨大創辦的動議,但未獲成功。

他說,獨大不是沙文主義的計劃,而是一項提供高等人力資源的訓練計劃,屬於馬來西亞的計劃,應以馬來西亞的立場對待而不能以單獨種族的立場看待。(184)

對於李三春的訪談,林吉祥有如下的駁斥:
(一)1971年大學及大專學院法令中,並沒有任何一項條文禁止民辦大學,人民有權自力更生,而不必依賴政府的經濟援助,以設立大學。

(二)在該法令中,亦無任何一項條文,禁止政府或民間創辦大學中使用超過一種語文作為教學媒介語。1971年的大學及大專學院法令中,如果有任何一條文特 別規定禁止在大學中應用華文或其他語文作為教學媒介語,那麼,這些條文是違背憲法及無效的,因為它已嚴重牴觸馬來西亞憲法第152條(一)A項。(185)

雖然在言論上,董教總不希望教育成為政治課題,執政的馬華公會及反對黨的民行黨也有此表示,但是從歷史的發展來看,教育,特別是華教問題,一向以來是與政治區分不開的。

尤其是1978年大選行將到來的時刻,獨大的論爭也就挾帶著濃厚的政治味道。

必須符合教育政策
對此,教育部長拿督慕沙希淡有如下的談話:“創辦獨大是一項他本人都知道受到社會人士,特別是華裔所熱烈討論的問題,奇怪的是這個計劃在大選熱的情況下展開了簽名蓋章運動。這個情況和過去1969年的大選前毫無異樣。”

他又說:“政府對教育政策是明確的,這包括創辦一間高等教育學院上,要問一問它是否符合我國的教育政策?當我於較後時受到最高元首陛下對創辦獨大的諮詢時,我也將會這麼問。”(186)

獨大理事會針對教長的談話,發表了一篇題為《什麼是國家教育政策》的文告答覆政府。文告說:“這裡,我們必須再來研究1957年教育法令,因其第3條就是 專門闡明教育政策的,它寫道:“本邦的教育政策,是要達致一個為全體人民所接受的國家教育制度。此制度必須符合人民的要求,促進他們本身的文化,社會,經 濟和政治發展,以達致一個以巫語為國語,同時其他居住在本邦的各種族的語文文化,也得到維護扶助其發展的國家。”

“1957年教育法令是以1956年拉薩報告書為主要根據而制定的,而1956年拉薩報告書的結論寫道:“我們相信一個專為全體人民所 接受的教育政策,至少必須具備2項原則:該政策必須滿足認馬來西亞,為其家鄉之每一主要文化集團的合法願望,並必須為每一位本邦出生的孩子求得入學機會。”

“我們再研究現行的1961年教育法令前言中3段有關國家教育政策的條文,寫道:“本邦的教育政策,原是1957年教育法令中所闡明者,乃要建立一個國家教育制度,而此制度必須滿足國家的需求,並促進其文化,社會,經濟與政治的發展。”

“只要與此政策一致,並能有效地教導,且可避免不合理地耗費公款,學生必須根據他們家長的願望而受教育的普遍原則,是必須受到關注的。”

“法令需進一步規定,以確保該政策的有效執行,包括特別條文規定逐步發展一個以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教育制度。”

華族集團合法願望
“以上3段文字,觸及了3項重要問題:第一,現行的國家教育政策。是來自1957年教育法令的。第二,家長的願望是必須重視的。第三,一個以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教育制度的逐步發展。而這3項重要問題就構成了國家教育政策!”

“在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那種要建立單元的教育制度。要使所有的學生都在同一種類型的學校,通過一種語文(即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學習相同的課程的主張,其實並不符合法令規定下,為全體人民所接受的國家教育政策,因此導致了10多年來對教育政策的爭論。”

“獨立以後,在多元的國家教育制度中,逐步發展一個以國語為主要教學媒介的教育制度,由小學至大學,正是滿足了巫族文化集團約合法願望!同時,華族文化集團倡議獨立大學,以完成一個華文教育的教育制度,也正是華族文化集團的合法願望。”(187)

其實,獨大問題的發展不僅牽涉到華文教育多年來懸而未決的問題,同時也在思想和觀點上引起爭論。同時它已經被搬進政治舞台,成為一個熱門的論爭課題,加深了馬華和董教總的恩恩怨怨。

無庸諱言的,馬華和董教總自從教育備忘錄到獨大的爭論後,已形成兩股不同的思潮,在華人的社會久久不能平息。

(10) 工業協調法令爭論
除了獨大問題備受華人社會關注外,另一個重要的爭論便是工業協調法令。

我們在較早前已闡述過,工業協調法令在國會通過後引起華裔的不安,並導致華人商團的反對,領導這個運動的是馬華商聯會。

最先作出反應的是馬來西亞中華商會聯合會會長許平等(許氏亦是檳城中華總商會會長)。他說:“工業協調法令規定製造業必須領取執照,勢將窒息自由企業,部 長有發給、拒絕、或撤消執照的絕對權力,使工業界人士感到憂慮,失去信心,有意投資設廠者,必躊躇不前,復有招致工廠倒閉增加失業之虞。

此法令基本上違反我國民主政治的精神與目前鼓勵發展工業的政策,實無制定實施的必要。”因此許氏希望政府俯順民意,暫緩實施。(188)

在馬華工商聯合會的領導下,反對工業協調法令形成一種運動,並於1976年10月7日向內閣投資委員會主席馬哈迪醫生提呈備忘錄,對法令 提出異議:“工業協調法令之條文及擬實施之條件,以及賦予部長過大的權力,對於達致第3個大馬計劃規定之投資額與新經濟政策目標有反效果作用;工業協調法 令大大的減低私人企業界在馬來西亞投資的信心,要恢復這種信心,唯有撤消工業協調法令。

工業協調法令的要點如下: (一)凡製造商從事活動時,必須擁有一個有效的製造業執照,方能生產有關產品。有關執照的申請,可填具貿工部所發出的表格,然後交由貿工部長批准。

(二)凡廠商申請執照時,貿工部長將有最後的決定權。根據法令第3條款規定,部長將以有關工業是否有悖於國家的利益,抑或有促進製造業有秩序發展為標準而發出執照。

如果部長認為有需要的話,就在發出執照的同時,可另加有關條款,而這條款的實施並非一律化者,乃是根據個別工業申請的具體情形,以及部長的意願而加以決定。有關工業執照被終止,亦全由工商部長決定之。

當然部長在作出重大的決定時,將給廠家一個特定的時期,解釋執照為何不應被撤消的理由,要是解釋是滿意的話,部長將會停止採取吊銷執照行動或暫緩實施有關的決定。

部長擁有權力要求廠家提供工廠的資料,但不包括生產過程的保密資料。部長亦有權豁免任何製造活動,無需擁有執照。

(三)有關法令的實施與執行,有關執照發出,不能視為製造商將不會受其他已規定的成文法所牽制。部長可以書面授權官員在白天或晚上,進入生產地點檢查文件、產品、生產工具。

如果有充份的證據顯示廠家的活動是有違此法令,或任何人有心阻止官員執行任務,將會被判高達500元的罰款,或6個月的監禁,或二者同時執行。

不過,繳足資金少過10萬元或擁有工人少過25人的小型工廠則不受法令影響,同時貿工部長韓沙澄清,全部現有的製造工業執照將自動獲得批准,而且執照也不用每年更新。(189)

政府同意修正法令
從法令梗概觀之,部長獲得權力是絕對的,投資者認為有關法令的總括條款,是給部長很大的自由決定權力,以決定他們多方計劃及投下大筆金錢的製造業的命運。因此,儘管政府決意執行工業協調法令,華商及華團仍然極力反對,結果引起政府的關注而同意修正。(190)

1977年3月31日,國會下議院三讀通過修正案。基本內容保持不變,只作了些微的修改。馬華工商聯合會翌日發表如下的文告指出:“根據 修正法令規定,簽發工業執照的權力,將操縱在一名執照官的手中,所有製造活動必須配合國家經濟及社會目標,在執照或執照轉讓被取消或拒絕時,製造商可向有 關部長提出上訴。

而部長的決定是唯一的和最終的,他的裁決不能在任何法庭上被提出質疑,執照官在發出的執照時,可依據前述目標附加他認為“適當”的條件,但固定投資額少過50萬元的工業,將豁免遵循有關參股方面的條件。

至於其他方面的修改,亦是一些微不足道的變動。看來私人工商界所不滿的一些主要規定,根本沒有更改。”(191)

華商除了不滿賦予部長太大的權力和帶有控制自由企業的趨向外,也對法令提出的保留股額感到不易適從,對此貿工部長韓沙在上議院說:“廠商給土著人士保留的30%投資,若一時未被土著接受,照樣可以推行業務,而留待日後始將30%資金保留給土著。(192)

不久,韓沙又澄清在修正法令下,凡對部長決定有不滿者,仍然可向法庭尋求公正判決。他說:“不可在法庭質問。”的字眼,並不阻止不滿部長決定者上訴。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法庭對行政的裁判權和決定,擁有額外的權力:

(一)凡有違反基本公正之處,例如,沒有獲得適當的聆審權利;(二)部長在法律上犯錯誤──這包括引用不相關的原因作決定;(三)部長的決定不誠懇。(193)

雖然如此,有人指出,“將來執行對是否和法令中的規定同樣有效是成問題的, 因為法令的文字,是在任何法庭中不能提出質疑的,這已根本否定法庭的干涉了。”(194)

儘管政府籲請商家讓時間來證明工業協調法令的可行性,但華商並未放棄反對的 立場。至於一些商團要求設立諮詢委員會及獨立的上訴局均不被接納,因此修正 法令被形容為換湯不換藥。

馬華勸華人勿恐慌
馬華身為政府人員,沒有也不能對工業協調法令提出異議。先是表示關注,會長 李三春指出將和有關當局交涉,以期獲得較理想的解決方案,他也認為有關法案 有必要修正之處。(195)

後來法令修正後,李三春說:“華人應該將視野擴大,不應局限於目前的範疇來看待政府所推行的新經濟政策。在新經濟政策下,迄至1990年,華裔在我國財 富擁有權將由目前的20%餘增至40%。

至於華人商業社會對工業協調法令有恐懼的感覺,不該為此而擔心,因為恐懼不能解決問題,而應採取積極的行動面對這項挑戰以解決問題。”(196)

華商反對工業協誚法令,矛頭自然不是對著馬華公會,但馬華公會未在這方面作 出相應的行動,已引起失望和不屬。

這不是訴諸文字上對馬華的責難,而是通過召開華商經濟大會,不邀請政黨代表參加來表達華族的意願。無形中,馬華又因工業協調法令與民問團體的關係再多了一層的阻力。

(11) 全國華人經濟大會
“全國華人經濟大會”在馬來西亞中華工商聯合會的主催下,於1978年4月9日在吉隆坡聯邦酒店貴賓樓熱烈舉行,逾1200名來自各州商會的代表與席。

這是華裔第一次全面性和深入的討論經濟前途與地位的問題,在在顯示了華人已在經濟上面對困難和挑戰,這是70年代之前不會或未加注意討論的事。

大會通過10項議案如下:
(一)促請政府公平對待各族公民,致力發展工商業,建立獨立自主的國民經濟體系。

(二)促請政府正視新經濟政策的“全民團結”目標,及時糾正強調土著利益至上的偏差,以免影響全民團結與和諧。

(三)堅決要求政府撤消已實施的和不再制定任何妨礙私人投資的法令,如工業協調法令。

(四)促請政府重新檢討設立公共企業的政策,勿再增加設立此機構以免與民爭利,同時對於現有公共企業經營欠佳者,應即停辦。

(五)促請政府在處理農業、工業及礦業土地申請時,排除種族因素的限制,尤其是在農礦土地分配及土地墾殖計劃方面,應調整政策,給華裔公民公平合理的分配額。

(六)促請政府對於各級公務人員的聘用,應充份反映本國種族組成的比例,以達致平衡與監督的作用。

(七)要求政府設立更多高等學府及導業訓練中心,檢討現有學府招生政策,排除非學術性因素的干預,鼓勵民辦大學,從速批准獨立大學的創辦,並承認南大台大學位,以配合國家發展對人力資源的需求。

(八)本大會經過廣泛與深入討論後,一致認為,當前影響甚至動搖華人經濟根基的因素,主要來自人為的政策與法令,華人社會必須分清本末,積極關心我國的政治動態,加強民間團體組織,發揮華裔團結力量,爭取公民平等權益。

(九)促請馬華工商聯合會,綜合大會討論所得,擬就完整備忘錄,提呈政府表達華裔公民對我國經濟權益的合理要求,並於必要時,派出代表團面陳一切。

(十)促請馬華工商聯合會,儘速成立一個常任的“社會經濟研究中心”,羅致各種專才,及時提出糾正建議,藉以維護公民所應有的平等權益。(197)

當日的會議,由上午9時至下午5時舉行,發言者至為熱烈,全無冷場。而且也 有不同的意見,但大家都服膺一個大原則──爭取華人應有的權益。

代表們提到的主要問題包括將人民劃分為“土著”和“非土著”是否恰當。多數代表認為,既然已被劃分,而有了土著的地位,因此華人被稱為非土著也是事實。

表達華裔公民願望
從經濟問題並觸及到教育文化問題,多數人認為華人的問題是一攬子的,是不可 能分劃來看待。最後大會發表了一項聲明,補充議決案,並表達華裔公民的願望 。

聲明指出:目前各族經濟上之參差,可在共同致力於經濟擴展中逐漸消弭。如過 份強行提此注彼的政策,可能阻礙達致“全民團結”的目標。

“新經濟政策”以“全民團結”為中心目標,原則上是正確的,可是具體措施及 其執行,卻與整個目標背道而馳,政府必須加以糾正。

華人向來贊成政府提高巫統同胞經濟地位,並提供協助,卻反對在改善巫統同胞經濟狀況時,忽略照顧甚至侵蝕非巫族人士的利益。

“不論是官辦或民辦的學府及訓練機構,必須同樣的給予鼓勵及資助,其錄取標 準不應受種族因素的干擾。

“新經濟政策下設立的各式各樣法定機種和公共企業,為促進土著利益而深入各個經濟領域,逐漸侵蝕非土著的既有權益,必須及時遏止。以免癱瘓了自由經濟制度。”

“既然政府執行私人企業聘用職員時,反映種族比例的原則,也必須在公務員任 用的比例上依此執行,始能真正實現公平社會。”

“為了表達華裔公民的意願,爭取華人經濟的合理權益,必須加強華人的團結, 鞏固民間團體的組織,從而發揮對政治的影響力。”(198)

擔心商業根基動搖
事實上,全國華人經濟大會並不限於通過議案和發表聲明而已,在大會之前已邀 各方有學識人士,收集資料通過研究與分析來指出問題的癥結。

一份洋洋大觀的報告書觸及了各種行業,指出了華人經商受到的局限性,包括從工業、銀行金融保險業、運輸業、礦業、建築房屋業、屋業、農業、旅遊業、商業及人力訓練僱用的範疇,作詳盡的探討,由工委會擬成報告。

集成一冊報告書,連同大會之議案和聲明向當局提出。這是有步驟有計劃的大會,不再局限於形式上通過議決案而未提呈報告書或作進一步的具體行動。

由此可見,華人已經感受到經濟上面臨的壓力,並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華人多年來的商業根基,已容不得華人再作觀望了。

(12) 政府無意箝制華商
副首相兼貿工部長馬哈迪醫生,對新經濟政策和施政有如下的解釋:“新經濟政策是基於發展的政策,如果政府限制發展,新經濟政策就會失敗。如果政府製造條件抑止工商業發展,那是不可思議的事。

政府並無意利用工業協調法令作為一種強制措施來阻止、妨礙或限制國內私人投資的成長。迄今為止,尚無一個已存在的製造機構,會因工業協調法令而被拒絕發給執照。

“政府在新經濟政策範疇內推行的公平參股政策的含意,也有引起一些誤解,我們完全瞭解及承認,投資家時常都有面臨獲取土著參股的問題。我必須在此強調 ,保留股份的實施具有伸縮性的。

從來沒有任何計劃,只是因為不能達致條件而被制止,將來也不會。如果有關公司在努力後仍未能獲取適當的土著參加購買股份,有關保留股份條件將因此而不同。

像這一類的情形,該公司可在經營數年後才達致所允准的條件,而所保留股份將不需以票面價值發出,可以在雙方同意下的市面價出售。”

他說:“馬來西亞政府是民主政府,是依靠人民的選擇而存在的,如果政府只保護和照顧某一個種族成員,對政府是一種自殺行為,如果政府要生存,就必須盡量對每一個人都平等。”(199)

無疑的,馬哈迪的解釋對華人起著安撫作用,也針對問題的癥結作剖白。但是在 當時的情況,華人的感受從獨大到工業協調法令引起華人社會的震盪,對執政的 馬華公會和民政黨是不利的。
同樣的,在東馬的砂勞越人民聯合黨也不能例外,最首當其衝的莫過於馬華公會了。

馬華公會力挽狂瀾

馬華公會在力挽狂瀾於既倒的努力中,所做到的而且能夠公佈的是爭取官辦大學的收生比例稍作調整,提高非土著的入學機會。那就是1978年7月5日,李三春在一項談話中披露:首相和教育部長同意,要糾正本邦大學招收非巫籍學生人數之偏差現象。

他說,他曾建議實行大學生入學固打制,即巫裔與非巫裔各佔50%。到目前 為止教長雖然沒有肯定的答覆,但今年大學招收巫籍與非巫籍學生的人數比率,已大有改善,已由去年(1977年)的19%提高至32%。

他同時矢言馬華存在的一天,華文小學將存在,除了成立教育基金來協助華校的 發展外,也將確保華校的師資來源。接著,李氏對拉曼學院的未來充滿信心,列舉其成果來駁斥學院初辦時所受到的抨擊。(200)

不過,另一方面,雪蘭莪中華總商會向馬華工商聯合會提呈的備忘錄中有這麼一 段,根據教育部公佈,1977、78年,申請入學者其35998人,錄取者只是5953人,另有20054人被拒於門外,約佔五份之四之多,這等於他們在國內受高等教育的權利被剝奪了,除了一部份幸運者可以到外國深造外,大部份人只好被迫停學了。(201)

大選來臨哀兵上陣
由於政府未明確的規定增加非巫籍的入學數額(直到大選過後教長公佈增加2% ,由34%到36%),以致1978年7月8日舉行的獨立後第5屆大選,使馬華備受抨擊而哀兵上陣。

馬華公會面對的問題是多方面的。從黨內李孝友事件的鬥爭到受到華團的壓力, 尤其是獨大和工業協調法令,再加上馬華本身難以適從當時的華人思潮,而必須 資盡力量從另外的角度來分析華人問題。

但是,馬華的調子在1978年的選舉似乎是“曲高和寡”,華人社會的城市選民,好像聽不進去,造成馬華蒙受再一次挫折。

當我們分析1978年選舉的情況時,有必要對大選前的政治情勢作一交待。在國陣內,雖然馬華和民政同屬成員黨,卻水火不容,鬥爭越趨激烈。而原屬國陣一員的回教黨,因為吉蘭丹的權力鬥爭明朗化,導致回教黨脫離國陣,恢復和巫統對抗的局面。

表面起因於回教黨執政的吉蘭丹州務大臣莫哈末那西與黨中央領導人阿斯里之間的鬥爭,實則是回教黨內部派系分裂前奏曲。巫統傾全力支持莫哈末那西,觸怒了阿斯里掛冠而去,重新成為反對黨領袖之一,和巫統及莫哈末那西另起爐灶的回教統一陣線公開鬥爭。

接著,中央政府援引緊急法令接管吉蘭丹州政權,部署於1978年3月舉行吉蘭丹州議會選舉。這種刻意的安排是巫統決心在不分散力量下,用以證明它是比回教黨更得人心。

回教黨巫統大比拼
巫統和回教黨在吉蘭丹州爭執統治地位,雖然未直接影響華社,卻與全國大選拉 開序幕,巫統要證明在它領導下的國陣,是比回教黨更為優越的。即使是回教黨 離開國陣,也不會削弱巫統在國陣的骨幹地位。

一場實力的角逐乃在1978年3月於吉蘭丹展開,巫統與回陣合作全力攻打回 教黨。結果回教黨一敗塗地,在36席中,只保存2席。國陣(巫統)贏得23席 ,回陣11席,斷送了回教黨自1959年以來即佔有的江山,巫統首次取得真正的執政權。

這反映了在馬來社會中,國陣的力量已鞏固,給胡先翁更大的信心提早舉行全國大選。

回教黨的失敗,意味著馬來社會未因回教黨退出國陣而造成離心,巫統展示了它的根深蒂固的力量。

在國陣內鬧意見和鬥爭的還有馬華公會和民政黨,但還不至於像回教黨那樣,憤然離開國陣而去。不過,兩者間的鬥爭比起巫統和回教黨是不相上下的,甚至是你死我活的。“同床異夢”早已人盡皆知,“各懷心思”亦不加以掩蓋。

推廣來講,在國陣內的成員黨的矛盾和衝突不斷擴大。回教黨退出,給巫統更加壯大在國陣的地位的機會,馬華和民政則在爭奪華人代表權,進步黨也不甘寂寞,無奈時不予它,發揮不了作用。

至於東馬的沙巴,有沙團和沙統的勢不兩立,砂勞越又有人聯黨和國民黨的明爭暗鬥。

儘管如此,巫統不為此操心,它相信國陣不會因成員黨的鬥爭而破壞了形象。而其他成員黨的動向都沒有反對巫統的領導地位,只是彼此間作相互消長代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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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61) 參閱1978年3月14日《星檳日報》
(162) 筆者於1981年在陳毓書住家的宴會上,與林氏交談時所得到的回答。
(163) 陳勝堯醫生被陳志勤醫生賞識,邀請加入社政黨,兩人曾在甲洞區活動一個時期,奠下前者參政的意志。
(164) 參閱《1978年大選內幕》/作者何豫樑、江振軒、周少龍及羅木生/第133頁
(165) 參閱1975年2月22日《星洲日報》
(166) 參閱1975年2月22日及23日《星洲日報》
(167) 參閱1975年3月14日《星洲日報》
(168) See "Malaysian Politics And The 1978 Election" Edited by Harold Crouch, Lee Kam Hing And Michael Ong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K.L./1980 /Page 139/ Under The Title Of "The Democratic Action Party And The 1978 General Election"
(169) 參閱林吉祥著《馬來西亞的計時炸彈》/第26頁及27頁。
(170) See "Malaysian Politics And The 1978 Election" /P142
(171) See "Malaysian Politics And The 1978 Election" /P142
(172) See "Malaysian Politics And The 1978 Election" /P143-146
(173) See "Malaysian Politics And The 1978 Election" /P155&173
(174) 參閱《馬來西亞的計時炸彈》/曾敏興醫生序文/第22頁
(175) 參閱1974年12月20日《星洲日報》
(176) 參閱1975年7月27日《南洋商報》
(177) 參閱賴觀福主編《馬華文化探討》一文,書中由陳景華撰寫的《華文獨立中學》/第74頁及80頁
(178) 摘自林吉祥於1978年4月7日在國會演詞/參閱《馬來西亞的計時炸彈》/第267頁
(179) 參閱《獨大文告集》/獨立大學有限公司1978年/第1頁至第7頁
(180) 1978年2月15日《星洲日報》
(181) 參閱《獨大文告集》/第31頁到34頁/獨大主席林晃昇及秘書郭洙鎮聯名發表文告
(182) 參閱1978年4月20日南洋商報
(183) 參閱《獨大文告集》獨大理事會答問錄/關於大專法令和李三春訪談的批評/第40頁至56頁
(184) 參閱林吉祥著《馬來西亞的計時炸彈》/第270頁
(185) 參閱1978年4月23日《星洲日報》
(186) 參閱1978年4月7日《星洲日報》/有關教育部長在國會的談話
(187) 參閱《獨大文告集》/獨大有限公司對教育部長在國會談話的答覆/第11至18頁
(188) 參閱《經濟季刊》創刊號/1975年10月出版/紀循仁撰《維護自由企業 》的努力:工商界交涉工業協調法令始末/第22頁
(189) 參閱1975年7月17日《星洲日報》/亞平著《論工業協調法令》
(190) 參閱1976年10月18日《南洋商報》/吳調興博士《論工業協調法令》
(191) 參閱《經濟季刊》第7期/1977年4月出版/第21頁
(192) 參閱1976年12月18日《南洋商報》
(193) 參閱1977年4月23日《星洲日報》
(194) 參閱《經濟季刊》第7期/為章撰《工業協調法令完成修正》/第20頁
(195) 參閱1975年7月12日《星洲日報》
(196) 參閱《看1978年大選的──馬華成敗史》/馮東陽著/1979年6月出版/第60頁及61頁(197) 參閱《經濟季刊》第12期/第20頁
(198) 參閱《經濟季刊》第12期/第19頁及20頁
(199) 參閱《經濟季刊》第12期/第22頁及23頁/關於副首相主持華人經濟人會 開幕演詞(由副貿工部長劉集漢宣讀)
(200) 參閱1978年7月6日《星洲日報》
(201) 參閱《經濟季刊》第11期/第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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