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被判决之后
安华依布拉欣案终于在1999年4月14日作了判决。法官宣佈罪名成立,判刑6年。这意味着,安华引发的政治斗争在他“与世隔绝”的情况下继续由他的夫人旺阿兹莎推行和延续。
在较早前,安华已有预感他会被判有罪,但可能他没有想到会有如此“重罚”。
安华的律师也感到惊愕。
其实,案情的发展从开庭到下判,已让人感到举步艰难,非一般性案件。尤其是承审法官两度拒绝和上诉庭的拒绝保释,显示安华要走出监狱之门实非易事。现在大家都看到一个“料想之中”的结果。
加速政治斗争步伐
让我们从政治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因为打从一开始,安华便宣称这是“政治计谋”。所以他用政治手段进行反击。
这种反击从“街头力量”到反对党结合力量,到非政府组织加入“社会公正运动”的斗争;到最近则是“国民公正党”的出现。
“国民公正党”基本上是安华事件后的产物。它所标榜和高举的旗帜是“公正和正义”,明显的是冲着首相拿督斯里马哈迪医生而来。这个政党刚起步,一切尚待就绪。可以预见下来的日子肯定为“安华的判决”而忙,加速它与政府斗争的步伐。同时,与反对党的合作,形成一股与国阵正面抗衡的局面会加紧催生。
这样一来,我们也许会看到国内的两股势力在“彼消此长”。至于斗争会“激烈”到什么程度尚未得知。毕竟在民主政制底下,是允许“口诛笔伐”的。这种“论战”在今日科技发达的时代,不再局限于报纸间的“笔战”(安华阵营的人认为传媒不会对他们有所公平),而是在反对派的传媒,网际网络中展开反击。
当然不要忘记国际传媒的加入其中,单看今天的CNN及CNBC台的新闻报导,不但抢时,而且间断性地播报,与本地的传媒不遑多让。马来西亚人民要获取各方报导并不困难。不过对一般的普罗大众,依据报章或电台或本地电视的报导和评论,才能从中“窥豹”。
由于国际注目,不是只限于“国内事件”。“安华的判案”必然很快在地球上空转动,而且会有不少评论。同样的国内也正在注视“判案”以后的情势发展。因为“安华案件”已提到政治议程中,转化成为政治课题。
下一步行动是什么
只是在安华“缺席”的情况下,反对党的力量如何凝聚,安华夫人的下一步行动又是什么?法庭上的一案又一案,上诉又上诉自不在话下,这属于司法范畴,我们不谈。在司法之外的政治斗争就有较大空间,言论也更为宽阔,最大的高潮是选举期。
全国大选又是何时到来,人们当然知道会在明年5月之前,是否落在今年或明年,还没有人知道。国阵打的是“稳定和保持现状”牌,反对党打的是“公正和正义”牌,判决的是选民,选民手中的一票在未来的选举显得更为珍贵。难怪这些日子来,不论是朝野政党都促请适龄者登记成为选民。
新一代的选民,不论他们属于何种族,他们的心态和意向是可以左右国家的未来命运。或者老一代的选民有固有的看法,但新一代的选民就会有所选择,不会人云亦云。
这就是说﹕在“判案”之后的另一个高潮将是全国大选,争取国家未来主人翁成为两股势力的“兵家必争”之票。不过在这个过程中,安华效应有什么迴响?有什么出其不意的出击?有什么步骤来应变?除了国民公正党外,还有就是没有党派年轻一代的情绪的走向,这是一个双方都不可忽视的变化。
1999年4月15日
安华被控滥权舞弊,4项控状修改如下:
(吉隆坡14日讯)安华面对的4项滥权舞弊控状今日下判。这4项控状曾经过修改,修改后控状如下﹕
第1修改控状(修改原有的FTCT45-48-98第1控状)
1. 控状指安华当时身为副首相兼财政部长,于1997年8月12日至18日之间,在白沙罗路的官邸犯下舞弊行为,即指示政治部总监拿督莫哈末赛阿旺及第二副主任阿米尤努斯获取阿兹占阿布峇卡的自白书致给首相,以否认阿兹占阿布峇卡在其1997年8月5日的“宣誓自白书”中指安华犯下鸡奸行为的指责。控状指安华的目的旨在免使自己陷入窘境,因而触犯No. 22/1970紧急(必需权力)通令第2(1)项条文。
第2修改控状(修改原有的FTCT45-48-98第1控状)
2. 控状指安华当时身为副首相兼财政部长,于1997年8月27日,在副首相官邸犯下舞弊行为,即指示政治部总监拿督莫哈末赛阿旺及第二副主任阿米尤努斯获取阿兹占阿布峇卡的自白书,以否认阿兹占阿布峇卡在其1997年8月5日的“宣誓自白书”中指安华犯下鸡奸行为的指责。控状指安华的目的旨在保护本身免受刑事提控,因而触犯No. 22/1970紧急(必需权力)通令第2(1)项条文。
第3条修改控状(修改原有的FTCT45-49-98第1控状)
3. 控状指安华当时身为副首相兼财政部长,于1997年8月12日至同月18日之间,在白沙罗路的副首相官邸犯下舞弊行为,即指示政治部总监拿督莫哈末赛阿旺及第二副主任阿米尤努斯获取乌米哈菲达的自白书致予首相,以否识乌米哈菲达在其1997年8月5日的“副首相行为不检事件”机密报告中指安华所犯下不当性行为和鸡奸行为的指责。控状指安华的目的旨在免使自己陷入窘境,因而触犯No. 22/1970紧急(必需权力)通令第2(1)项条文。
第4修改控状(修改原有的FTCT45-49-98第2控状)
4. 控状指安华当时身为副首相兼财政部长,于1997年8月27日,在白沙罗路的副首相官邸犯下舞弊行为,即指示政治部总监拿督莫哈末赛阿旺及第二副主任阿米尤努斯获取乌米哈菲达的自白书(即1997年8月29日的自白书),以否认乌米哈菲达在其1997年8月5日的“副首相行为不检事件”机密报告中指安华犯下不当性行为和鸡奸行为的指责。控状指安华的目的旨在保护本身免受刑事提控,因而触犯No. 22/1970紧急(必需权力)通令第2(一)项条文。
(199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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