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完全同意,董总与校长职工会应停止争议,因为这对华校的发展至为不利,而且也不是谁是谁非的问题。但既然有关的争议已经抖开,我们有必要正视其因由,以便正本清源,而重新纳回合作的轨道。也只有了解问题的真相,才能对症下药。
虽然一般上认为导因于2004年学校食校招标的风波,但如果深一层研究华校性质的变化,不难发现其复杂化。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首先我们应该承认自1960年“拉曼达立教育报告书”出炉及1961年成为教育法令后,华校在中学方面已被切成两半,其一是改制的国民型中学;其二是未接受改制和津贴的华文独立中学。而华文小学只有一类,即全数归为政府控制的国民型华文小学。在这个国民型制度下,董事会的组成也相应调整,理由是董事会不再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开销,教师的薪金全归政府负责,也由政府调派,因为他们已是政府公务员;学生则享受免费教育,入学由教育部统筹统办。
董事会的调整有两个方面,我在1月29日的本栏中《董事会与学监会》一文中已略作解释,现在加以补充﹕其一是默许原来的董事会存在(这个组织由赞助人大会选出),而其中有半数以上拥有校产。例如槟州政府相关组织在最近调查后公布,在州内90间华小,有50间的校地属董事会的,余者或归社团、教会、庙宇及私人等。这个原来的董事会我们称之为“大董事会”,也可能是校主。
在教育条例下,其组织章程中有指明学校的地契得委托社团法人、受托人及公会等保管,也就是歸大董事會或其他受託人保有。
其二是根据标准型的董事会章程列明学校又须按条例成立另一个董事会,或称之为“学监会”。这个组织不是由大董事会来取代,但接受派出三人(赞助人)代表及信理员代表(若董事会是校主)出任学监会成员,其余是官委、校友及家长代表各三名组成,一共是15人。
若是有大董事会(或可能是校主)的存在,我们就称学监会为小董事会。若无大董事会存在,就直接称为董事会。它是依教育法令而存在的,所以不必另行申请注册,有人因此争议它是否具有法人地位。
换句话说,当学校接受改制后,董事会的权力已相对的减少,而在教育部指派和条例规定下,校长的重要性越是突显。他不但是一校之长,也是家教协会的当然顾问,又是学监会(董事会)的当然秘书。抑有进者,学监会的记录和人选名单得每年提呈教育当局备案和接纳,也是校长的责任。
由此我们看到校长权力的提升是教育部及相关条例赋予的,不是他们剥夺了董事会的权力。
不过,如果校地不是政府的,就被称之为半津贴学校,则任何的重建、扩建或修理都由董事会操办。华社这么多年来都无怨无悔地付出,为的是给下一代更好的教育环境。校长也深明其中道理,与董事会落力配合。这些实例俯拾皆是,不必赘述。不论是大小董事会都责无旁贷出钱出力,精神可嘉。即便是教育条例(1957年)订下的董事会责职中,也有言明董事会拥有维持及修理校舍的权力,但其它权力就没有说清楚。
在教育部的眼中,它认可的是学监会(董事会),但却是附属在教育法令下的产物,因此教育部认为它拥有权力指示校长执行任务。学校食堂的招标事件就是因此而发生。
但在董事会看来,既然他们出钱建校,理应享有某些主权,而不是一无所有,更应保有招标的權力,风波于兹发生。校长既是公务员,不接受指示不行。董事会若绕开校长又使到校长战战兢兢,左右为难。
至此我们需要厘清一个问题:大董事会职权在那里(或说校主的权力在那里)?小董事会(学监会)的权力(主权)在那里?这都是需要向教育部说明和争取的,校长也没有权力作出调整。
无论如何,在此时此刻,董事会和校长也可以很好的沟通,相互指责是不必要的,相互尊重才是最重要的。即使条例不清楚,也可以寻求共识。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不希望双方越行越远。不过我们也要了解历史的因由是因为教育体系的改变有以致之,光是针对董事会或校长权力作诠释也是于事无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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