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在12月1日有以下這樣的新聞報導:魯迅的長孫周令飛對申請《魯迅酒》註冊商標的爭議有了轉機。在2001年被國家工商總局駁回申請後,心有不甘,又提出要求復審。不久前他接到通知其復審將會受理。
現任上海魯迅文化發展中心主任的周令飛說,如果復審未獲通過,他準備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這就是說,如果當局再駁回他的復審,他將與政府打官司。《新聞晨報》也有類似的報導(兩則新聞由《聯合早報》轉載)。
讀完這段新聞,不僅令人感到納悶和不解,也對周令飛的財迷心竅痛心疾首。不是我們反對魯迅的後人經商,而是我們認為他的行為已貶低和辱侮了魯迅的形象。
周令飛是周海嬰的兒子,而周海嬰是魯迅(周樹人)的兒子。換句話說,作為魯迅的孫子周令飛的行為是令人不齒的,因為他把他的祖父的名字當成《商品和搖錢樹》,以為魯迅是他們家族的《私產》和《專利品》,因此振振有詞要《討回公道》。
工商總局商標局是根據《商標法》第八條第9項及第十七條的規定,駁回了周令飛的申請,理由是:魯迅是中國的傑出思想家、革命家,禁止將其名字用於商業活動,並提醒申請人“要注意其社會影響”。
但周令飛不服氣。他這樣說:“我們把魯迅的許多遺物都捐給了國家和人民,但是我們沒有把“魯迅”兩個字捐給任何人,它是屬於我們的唯一遺產”。
他質問,“魯迅酒”已在日本和台灣成功注冊為酒類商標,為何中國卻諸多為難?
從表面上來看,周令飛有“正當的理由”將其祖父的名字乃至肖像作為商標進行商業活動,但從中國的革命歷史來看,魯迅是被毛澤東圈定為中國文化巨人,推動了革命文學和無產階級文學的進展,其形象已是根深蒂固,且已成為中國歷史的偉人之一,魯迅的所有已經不再屬於其家族的“私產”。
生於1881年,歿於1936年的魯迅,在中國抗日時期,曾是“革命聖地”延安的一盞“文化明燈”,且在1938年成立了“魯迅藝術學院”(由毛澤東成立)。毛澤東頌揚魯迅是“文化新軍的最偉大和最英勇的旗手”;“魯迅是在文化戰線上,代表全民族的大多數”;“魯迅的方向是中華民族新文化的方向”。(參閱“毛澤東選集”)
在確定魯迅是中國當代文化第一人的地位後,魯迅已成為中華民族新文化的象徵,已是屬於左派文化的代表人物。正如毛澤東領導中國革命成功後,他已經是屬於中國人民和國家的“資產”,不再屬於其家族的“遺產”。
在1966年掀起的“文化大革命”中,毛澤東和魯迅分別是政治與文化上的兩面旗幟。雖然在1976年文革結束並在後來被徹底批判,魯迅才從「文化神壇」退了下來,但他和毛澤東一樣,依然是中國一代風雲人物。既然他們已是“國有化”,周令飛就不具備條件來“奪回”魯迅這個公有財產。
我在兩年前曾到過紹興,也參觀過魯迅的故居。紹興酒卻是到處都是,味道也相當可口,但紹興酒不屬於專利品,有各種各樣的商標,不過未聞到魯迅被商業化的味道。
如果毛澤東在後期成為商品被經濟化,其肖像與紀念品大行其道,那是因為他有這樣的魅力,不是毛澤東家族搞出來的專業品大家都可“分享。”。同樣的,如果“魯迅”肖像也在市場經濟中被用來當商品,那是有人在紀念魯迅。這與周令飛要注冊魯迅為商標是兩碼事。
再說,即使中國法令放寬,讓“魯迅酒”被注冊成功,也難保沒有“沖貨”。中國著名的“茅台酒”與“五糧液”還不是照樣有膺品魚目混珠。周令飛能保證沒有冒牌貨出現嗎?
我們認為注冊已沒多大意義,而且也犯“眾怒”,周令飛又何必多此一舉惹“公憤”?再說魯迅一生最討厭市儈和用金錢衡量地位的人。他一生在文學和文化上貢獻良多,將其名字商品化,只有帶來負面的影響。魯迅若地下有知,也會大罵周令飛是不屑的子孫。所以周令飛不該拿爹爹的名字來發財,這是大逆不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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