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省峇东埔新中华文小学经过一场狂风暴雨式的抗争后,似乎已告尘埃落定,理由是发展商与学校的官司案尚在纠缠之际,又节外生枝发生发展商与承建商讨债的官司。这种案中案也给了新中喘息的机会,而有了时间快马加鞭兴建新校舍。如无意外,新校舍将会在今年八九月间完成和启用。这就是说,因为官司的一波三折,也造成迁校在众人的热心支持下有望“如期完成”。
不过,从新中的事件中也暴露了华校机制的不健全。董事会无法形成一个权威力量解决问题,最后劳动到政府的介入才见转机。这说明了华校的长期生存隐藏危机。我们可以从下列两方面来探讨华文小学的弱点﹕
我碰巧从旧报章意外地阅及在1959年时,雪州董总在经过争取后,原来已对华文小学的董事会的改变给予折衷性的接纳(参阅1959年8月8日星洲日报),也即是根据1957年教育法令的条文,情非得已的同意一份所谓的“标准型华文小学董事会章程”以换取成国民型华文小学地位(1958年改制成为全津贴学校)的条件之一。
这其中规定董事会是由五方面组成,共15人,不是直接由赞助人选出,只设主席、秘书(校长兼任)及财政三职,余者皆为委员(董事)。由此来看,从1957年开始,政府已着手将华小的董事会改变,而向教育部备案。有些学校为避免与原来的董事会“重叠”,将之称之为“学监会(在当时称之为Board of Managers,后来又改称为Board of Governors)。
当时一家华文报的社论指出,华小董事会已告变质,但未引起重视。
在这之后,这个标准型董事会充份发挥作用,也有的称之为学监会。于是有些学校出现两个董事会并存(称之为大小董事会);有的则索性用学监会取代董事会,即只存在标准型华小董事会。
如果没有发生新中风波,我们都没有注意到学监会与董事会是有异的。其中的争议点是用学监会组成的标准型董事会是否具有法人的地位?它只有委员(董事)而没有会员(赞助人)的组织,只是用教育局登记可否直接接收政府献地?有人建议用信托人代表董事会接受土地,又担心若组织与法律条文不理清楚,以后会衍生问题。据知槟州政府已在进行将土地割给新中董事会选出的“信托人”的名下,而他们三人就是董事会的信理员,但同时也要求具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正如许多社团都是选出信理员来代管土地或产业权,但决定权在社团的会员大会。这之中的一个混淆就是谁才是标型华小董事会的会员?
校产问题又是另一个争议。在改制前是由传统的董事会选出信理员代管校地,因此在改制后,大董事会在将学校交由政府接管后,并未献出校产,也就成为校主。但又有许多学校的董事会(槟州50间华小校产属董事会,另40间属教会、庙宇、乡会或私人土地)并不是真正的地主,而只是校主。
正如新中事件就出现私人土地转手而新发展商要发展时被迫迁的窘境(因为没有土地权,标准型的华小董事会的权限又不明朗,且人少力薄,抗争乏力。如果不是州政府及华基政党和华社及时力挽狂澜,后果可想而知)。还有槟城的明德正校也面对同样的情况。
虽然马华与民政调查已知全国华小的土地权实况,但涉及法律问题(马来西亚是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政党又如何将之归于学校的董事会?
在过去我们都以为学校是“公共产业”,地主是不会索回的,但新中事件教我们知道法律不是这样来解读的,地主和校主是有分别的。
我们真的希望华基政党能解决这历史遗留的问题,劝服有关地主签下协议书,或捐赠或便宜卖出,让有关学校“永久性”地竖立在原来的土地上,直到学校自行搬迁为止。不过这又是极难办到的事。
由新中事件再衍生这些日子的食堂及贩卖部主权之争,反映出华小难题不少,都是有历史因素造成的,包括接受华小董事会改组。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须要厘清董事会的性质和结构及权限,并给予必要的矫正。否则一拖再拖也徒使问题更加恶化,焉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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