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以前也叫着唐人,这个我们知道;但华字中有一个巫字,倒是第一次听到和读到,就留给文字专家去考证吧!不过对于“巫”字,却是值得探讨的,因为它曾经给历史增添变量,倒可拿来温故知新。
为了方便演译,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巫”字的时代意义,它的近代含义应该是从马来文的Melayu翻译而来,因此有了“巫来由”的华文字,意指生活在马来亚的马来人。当马来民族团结一致在1946年成立马来民族统一机构(UMNO)时,华人称之为“巫统”,一直沿用到今天,即简便又一目了然。这就告诉我们在独立之前,华人社会乃至华文媒体便把马来人也称为巫人,已是习以为常。
本来这也没有什么争议的字眼,但因战后马来亚政局的急转直下,“巫来由”三个字成了一个争议性的名词。其原由是这样的﹕当英国人发现马来人群起反对之后,便将于1946年初实施的“马来亚联邦”宪制(Malayan Union)进行检讨,并与新成立的巫统商谈新的宪制,在1946年杪敲定为“马来亚联合邦”,将“马来亚联邦”束之高阁。换句话说,英殖民政府用“宪制蓝皮书”取代“宪制白皮书”。
这样一来,引发了以陈祯禄为首的一方另成立“全马人民联合行动委员会”(AMCJA)接着又与马来国民党(或马来民族党)成立的“马来人民联合阵线”(PUTERA) 结合一道,在1947年向英政府提出一份名为“马来亚人民宪章”草案,希望被接纳而不仓促推行“马来亚联合邦协定”。
虽然这份草案被英国否决,和触发了全马人民在1947年10月20日举行“大罢市”,以示抗议和强烈反对将马新分治,但草案内容中出现了十分有趣但又至关重要的一个章节,那就是草案第二条言明,“建立马来亚之公民权,此公民权即系一种国籍,其名称为“巫来由”。这就是说,一旦“人民宪章”生效,马来亚的国民地位一概称之为“巫来由”民族,不再有种族的区分。
为什么会接受“巫来由”国民的称号?这是经过一场激烈的辩论后而达致的,因为左派马来人代表认为称为“马来亚人”不恰当,是对马来人地位之否定。既然华人印人也归顺马来亚,欲成为新国民,则应有新名称来鉴定一个国民的身份。在马来人和马来亚人之中的一个折衷方案是取“巫来由”作为统称。
在这方面,当时担任记者,后来成为新加坡部长的李烔才(槟城人)在其回忆录中追忆是身为马来左翼领袖的阿末布斯达曼(后来成为人民党的发起人)所提出的,他认为非马来人应该接纳“巫来由”为公民的名称,而马来人则应在出生地原则上让步。“这是作为公民忠于马来亚的好象征。”后来布斯达曼的方案被接纳而写入人民宪章内。李烔才认为是陈祯禄及时当机立断,解除这个组织内的“宪政危机”。
尽管当时华人对“巫来由”的名称有“抗拒感”,但经过行委会解释后,基本获得接受,以便有共同的力量争取独立早日到来。即便连左翼领袖的余柱业也认为只要公民能享受一切权利,名称已不重要,实质才是重要的。如果当年英国接纳此议,则今日的马来西亚也许是由一个“巫来由”民族组成的国家,不再以种族来区分身份与特征。可惜在“时空两错”下,“巫来由”民族始终未能落实,反而变成马来民族的一个特定称号,历史终于判定“巫来由”与我们擦身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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