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加奴州政府通過的“回教刑事法”已引起法律的爭執。聯邦法院於本月11日批准一名律師再益依布拉欣的申請,讓他可以在法庭挑戰“回教刑法”是否合乎憲法。由於丁加奴州剛通過,手續尚未完成,因此法院只批准挑戰吉蘭丹州通過的回教刑法。
針對此事,總檢察長阿都干尼這樣說:“吉蘭丹州回教刑事法的有效性,涉及公眾利益,因此作為國內最高法庭的聯邦法院,應一勞永逸解決這宗涉及聯邦憲法課題的案件。”
涉及公眾利益
他還認為有關的案件是值得爭議的。
所謂“回教刑法”,我們一般上簡化為“斷肢法”。這只是回教刑法的一部分,因為根據丁加奴州通過的回教刑法,它包括三個類別,其一是Hudud,對酗酒、通姦和偷竊、搶劫及叛教案的刑罰;其二是Qisas,對殺人,傷人案的刑罰;其三是Takzir,當案件審訊時,法官不能使用Hudud或Qisas刑罰判決時,法官可自行裁決。
這些的刑罰被回教黨視為是屬於古蘭經及聖訓(先知言行錄)的一部分,因此當它在州立法議會提出這項法案時,就認定是回教徒必須依古蘭經行事的重要步驟。
在這種情形下,我們注意到巫統在丁加奴州的州議員採取棄權的方式;而當1993 年吉蘭丹州回教黨提出回教刑法時,它仍是與46精神黨合組成吉蘭丹州政府。換句話說,46黨並沒有反對回教黨這樣做,如今46黨已解散,且在1996年解散重回巫統懷抱。
由這樣來看,馬來人的政黨或議員有一定的難度在政治上直截了當反對回教刑法,因為身為回教徒,他們在表態時顯然陷入進退兩難的窘境,回教黨就是看準這一點,把回教刑法帶入政治鬥爭中。
巫統形容為回教黨的政治手段外,也沒有否定中世紀時的回教國家曾有這樣的法律,而所爭議的是:回政黨不是提出“真主的刑法”,而是懷有政治目的提出“回教黨的刑法”,目的是迫使巫統迎合回教黨的挑戰。
這裡出現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吉蘭丹已在1993年通過回教刑法,為何一直未被推行?因為它不被聯邦政府認同,因此一直被懸掛著,漸為人淡忘,可是在最近又成為熱門課題,那是因為丁加奴也通過回教刑法。這一下子,問題變得緊迫與重要起來,不但形成重大的政治課題,也考驗中央政府的意志。丁加奴州政府此舉無疑是向巫統發出第二個訊號,雖然它明知道在未得到中央政府支持下,通過了也不能執行。正如吉蘭丹州政府一樣,丁加奴要知道中央如何回應和持甚麼立場?
從政治角度來看,這是回教黨刻意刺激巫統,以讓國內的馬來選民作出裁決。而牢控中央政府的巫統,自然是不會讓回教黨引導這場鬥爭。它除了對回教黨煞車外,也需要採取主動進行反擊。這涉及兩黨在回教問題上的鬥爭,其他政黨,不論在朝或在野,似乎不知道如何插足其中。
刻意刺激巫統
就在這個時候,一位律師要挑戰回教黨立法的有效性,可謂是政治鬥爭外的一場法律鬥爭。我們估計這也是一項長期鬥爭,而且也不能否定帶有的政治含意。
這位律師所爭執的是,吉蘭丹州政府的權限有所限制,它不能通過與聯邦政府抵觸的法律。
當然從法律的角度詮釋,任何州憲法與聯邦憲法相抵觸時,州法律是無效的。這是不爭的事實。
回教黨既然明知有此法律,卻執意要推出這樣的法案,也許法律沒有限制不可這樣做,也就準備讓中央政府宣佈其法案無效,以便展開一場政治鬥爭。至於再益依布拉欣律師的用意,則是希望法院能作出判決,阻止任何州政府蓄意提出有違聯邦憲法的法案,以便日後不會再有人拿法案挑戰法律。
我們不知道案件的審判結果如何,但我們認為不論法院如何判決,回教黨顯然下定決心運用政治權力和政治論壇,拿回教課題與巫統對著幹。一個拿著“回教刑法”,另一個拿著回教國”的旗號,乍看起來是一碼事,但卻是包含了兩黨不同詮釋的鬥爭。法庭也許能針對法律問題作出明確的判決,但法庭卻無法阻止政黨藉宗教進行鬥法。換句話說,回教黨的刑事法案開闢了兩個戰場,一個在政壇,另一個在法庭。在一方面,我們也許可以區分是州政府和中央政府在法律上鬥高下,但另一方面,更大的意義是馬來人如何看待這場加溫的鬥爭,他們是支持巫統的治國方案或是回教黨的治國方案,將對我們的未來起著十分重要的影響。
由於時代的變化,選區的重新劃分,非馬來人在政治上要扮演決定性的角色是極不容易的,反而是兩個大馬來人政黨在左右國人的前途。
當本文發表時,吉打州兩場補選已過。勝的一方或可大作文章,但敗的一方也是不會放棄繼續鬥爭。
補選的結果是新的鬥爭的開始,不是終結。因為接著下來的一場更大的較量在大選。但不論我們喜歡與否,我們得承受回教化鬥爭帶來的衝擊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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