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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16.11.11

回教刑法行不通 (天下纵横)

在国防大学任教的郑全行在一项座谈会上公然地扬言,若我国要实行伊斯兰刑法,就必须通过“强制”的方式落实。

这位名为Ridhuan Tee Abdullah的华裔回教徒这样说:非穆斯林对回教法律持有“负面态度”,他们不可能接受这项律法。

虽然回教刑法已言明只针对回教徒,与非回教徒无关,但如果此刑法一旦实施,也肯定会带来一定的冲击,非穆斯林反对也是预料中事。因此郑全行的言论是令人遗憾与不能接受的。

我们不知道郑全行是基于什么理由说,目前是最好的时刻落实伊斯兰刑法,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他是抽离了政治因素而一厢情愿地表达个人的看法。很不幸的,他的这个想法和观点不仅落伍,甚至是与时代脱节的。他不是不了解华人的心思,而是故意漠视华人抗拒的这一事实。

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楚为什么有回教刑法?而它又与推行多年的回教法庭又有什么不同呢?

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回教法庭在民事上审理关于婚事、离婚、分居、财产等事务;而在刑事方面有权审理家庭暴力、虐待妻子、性犯罪、幽会及卖淫等。同时买卖烈酒及喝酒也是一项“罪行”。法庭有权处以监禁及鞭打的处罚,但这类的回教法庭只审理回教徒,一概无权审讯非回教徒。

这么多年以来,回教法庭由于处理的是以家事为多,也就不被非回教徒所忧虑。它与后来备受争议的回教刑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有本质上的差别。

回教刑法,一般又称为“断肢法”,是于1993年由回教党控制的吉兰丹州议会通过的,以直接挑战国阵的立场。根据所知,回教刑法包括三个类别。其一是Hudud,对酗酒、通奸和偷窃、抢劫及叛教案施以刑法;其二是Qisas,对杀人、伤人案的刑法;及其三是Takzir,即意当法官不能使用Hudud及Qisas刑法作判决时,法官可自行裁决。

针对这一刑法,当时身为首相的马哈迪不表赞同。吉兰丹政府也只能将回教刑法“束之高阁”。接着在1999年,又因安华效应,回教党再次夺回登嘉楼州政权。在哈迪阿旺亲自担任州务大臣下,他也于2003年在州议会通过回教刑法,企图两面夹攻马哈迪接受修宪。结果,马哈迪还是不为所动,他认为现有的司法已足够应付一切,无需再“标新立异”。后来,回教党方面在受挑战下,也有提及回教刑法,马哈迪终于在2009年应首要领导基金的邀请发表一针见血的评论。他说,回教刑法是一项不成文的法律,法官是根据他所阅读的回教经文作出裁决。因此没有一套适用于全体穆斯林的法律。如果你要实行回教刑法,就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明确规定罪行是什么,惩罚是什么?当你上法庭时,你会明确知道自己是否犯了什么法,然后怎样辩护。“我曾问沙地阿拉伯是不是有了成文的回教刑法,所获得的答案是没有。只好依据法官自己作出决定,但法官可能有偏见。”

他进一步说:“回教刑法最大的问题是提控和裁决的过程并不公正。如果不公正,就不是回教了。举个例子,两个人偷窃,一个是马来人,另一个是非穆斯林的华人,结果前者被砍手,后者只坐牢几个月。这公平吗?显然是不公平的。”

既然马哈迪已清楚和明白地指出回教刑法的弱点和不当之处,为什么这个问题还在争议不休呢?

如果连回教徒本身对回教刑法也有意见和不同的看法,那又为什么要执意推行呢?

其实,这种在中世纪出现的律法,是完全不适用于今日的民主和开明的社会。因此我们还是坚持应将这类刑法“冻结”,不再让它再一次刺激非穆斯林和穆斯林。这对国家和对各族的谅解都是公平和合理的。

刊登于2011年11月7日《号外周报》第5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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