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遴选特别委员会向国会提呈的22项改革选举的建议虽然获得了通过,但能够被选委会接纳和能够在下来的大选中实施的倒是不多。有些改革的建议是需要时间,也需要从长计议的。例如其中一项建议是选委会应有本身的预算案,并且直接向国会提呈报告就是大件事。因为选委会一向以来就被视为政府的一部分。虽然选委会成员的委任与联邦法官一样,但在一般人眼中,尚未具备法官享有的地位,如果要大动作改善选委会的权威和职务地位的话,则非得成立委员会研究不可。因此,可以肯定选委会不可能在近期内进行这样的改组和改革。
此外,选委会的其他不易落实的建议,也包括国会只有在满4年后才可以解散也是不合情理的。虽然这是为节省国家开销,勿动辄就举行闪电大选而浪费纳税人的钱
,但如果国会选举出现两大阵营的席位不相上下而导致国会悬峙的僵局时,就必须要通过闪电大选来解决,否则一个不稳定的政府是很难操作的。
尽管自我国独立以来,国会不曾出现这样的对峙局面,但在州方面,却曾出现一个闪电大选来解决州内的危机。这是指1987年砂拉越的“明阁事件”。因有超过一半的州议员突转向支持前首席部长阿都拉曼耶谷的新闻曝光,逼使当任首席部长泰益玛目快刀斩乱麻来个闪电大选,即任期3年半就解散州议会,结果通过选举化解危机,粉碎了阿都拉曼耶谷卷土重来的美梦。
如果国会规定4年期后才可解散议会,那砂州的危机肯定会导致更大的对抗和悲剧
。
这就是说,硬性规定任期4年后才可解散国会是缺乏周全的考量。
在这方面,我们也注意到选委会有一项“看守政府”的建议。它建议选委会在3个月内为负责“看守政府”的人士准备一套指南和行为操守,直至成立新的中央和州政府。
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建议,但过去好像已经存在,不然在1959年大选前为何东姑要辞卸首相一职,交由敦拉萨任代首相,担任“看守政府”的首长?
当选举过后,东姑又以胜利者的姿态重任首相,领导这个国家向前迈进。
但是在1964年大选时,因国家陷入“马印对抗危机”,东姑不再卸职,而是仍以首相身份治国。自此之后,历任的首相都是在任领导大选的,因为每个人都相信也接受选举只是一个过程,投票过后又是执政党重掌政权。不论是联盟时代或是国阵时代,都鲜少人再提及“看守政府”这码事。
这就是说,许多年以来,我们对此也感到一些的迷惑,究竟我们有没有所谓“看守政府”?若有它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因为一向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就有些困扰不清了。因此选委会拟定指南是必要的;尤其是在308政治海啸后,政权的更替已告发生,更是需要列明“看守政府”的职责。它可以是内阁成员同样的人来担任,但职权去到哪里,也要有一个清楚的交代。
刊登于2012年4月9日《南洋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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