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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6.14

回教执法与裁决权的争议 (直挂云帆)



原本不大受华人社会关注的回教法庭因为回教刑法的争议而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一旦回教刑法的落实将进一步深化和提升回教事务的法庭可以处理较重大的刑事案件。
由于朝野各政党的激烈争辩和华社对回教刑法的大加鞭伐,终于唤起了非回教徒对回教法庭的关注;尤其是近期内发生的与非马来人有关的回教案件在不断延烧,在在使到华裔担心回教法律在扩大权限后对非回教徒所造成的重大影响。
举例来说,(一)雪州宗教局于61日基于怀疑新娘是穆斯林,而在八打灵再也一间庙宇的婚礼上将新娘带走。
(二)在半年前,雪州宗教局没收马来文/伊班文版本的圣经(内有阿拉字眼);此案经总检察长署研究后认为无案可诉,也就意味着应把没收的圣经归还对方,但宗教局不苟同退还圣经,即使雪州政府也作出了归还的“指示”。
(三)印裔妇女英迪拉在不知情下于2009年被其改信奉回教的丈夫向吡叻宗教局申请将3名年龄112岁的孩子皈依回教。
2013年英迪拉因而通过民事法庭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且单方面申请离婚,结果获准,但其易名为莫哈末利祖安的丈夫也入禀上诉庭,案在处理中。
也因案件被认为未了结导致警方形容本身为“夹心人”,不知如何是好,而引起争议。英迪拉本身是幼稚园老师,她只抚养两名孩子,另一名幼子仍在男方家中。
(四)槟城一名华裔张清清于67日自缢,而在9日举殡时,被宗教局报警阻止出殡。613日经回教法庭裁决她并非穆斯林才被允许领尸火化。
目前这案件或有后续行动。
我们单就上述的四件案看出回教法庭的审案或宗教局的职权已是直接影响了非回教徒,这在过去是罕有的。
其实伊斯兰律法逐渐获得重视是有迹可寻的。在1957年独立时回教被列为官方宗教。
在宪法下各州可拥有回教法庭执行回教法,但只限于回教徒。
一般上,宗教司有权审关于婚姻、财产分配、赡养费、抚养权、监护权等纠纷或案件。
但经过1984年修正而在1985年生效后,也提升了回教法庭的刑事职权,有权对过犯宣判不超过3年或罚款5000元或鞭打6下,或以上三种刑罚混合。
在未修正前,回教法庭只能承审那些带有最高徒刑半年或罚款1000元或两者兼施的刑事过犯。
从这样看来,即使经过修正,回教法庭的权力还是有限的(参阅张文光律师《三角关系》,1990年)。
既然回教法庭只审理穆斯林的案件,华人社会对它显然是陌生的,甚至也不知回教法庭如何操作;但反过来,因为有了回教法庭,普通的高庭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处理有关案件,这样一来,既有回教法庭,也有民事高庭卷入其中,只能说明了回教法已影响到非穆斯林的生活。因此我们不得不正视回教法带来的冲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马来西亚除了回教法庭外,尚有推事庭、地方法庭、高庭、上诉庭乃至联邦法院之设。这之中有民事审判,也有刑事案件。刑事案件都归检察司处理;民间只能提出民事诉讼,这也是英联邦国家拥有的司法体制。
今天看来,马来西亚的司法已是相当完善,各方面都能兼而顾之,是没有必要朝“一国两法”迈进。偏就在这个多元种族的国家内,因政治议程出现了回教刑法,而且争论也越来越广泛。这并非好现象,长远来说,对国家机制的健全发展将产生不利和阻力。
而所有这一切应起于70年代的回教复兴运动在回教世界形成一股潮流;尤其是伊朗在1979年宗教革命成功,巴列维王朝被柯梅尼宗教长老推翻后,已使到一些回教国家以伊朗为榜样,卷起宗教改革之风,马来西亚也不例外。
80年代,马哈迪出任首相后,安华加入了巫统(1981年),马哈迪就着手推动国家的回教行政化。他说,“回教化运动是把回教的价值观注入国家的行政,它有别于实施回教法律(1983年)”。这意味着马哈迪不兴强化律法但侧重在价值观。
因此当1993年回教党(伊斯兰党)通过其所控制的吉兰丹州议会一举批准回教刑法后,已引致马哈迪的关注,而不能苟同,他认为回教刑法对回教徒和非回教徒来说都是不公平的,所以拒绝在国会辩论。
同样的,当回教党在登嘉楼执政后,又在2001年通过回教刑法,也是被马哈迪挡了回去。这反映了马哈迪的果断,也切割回教党兴起回教律法的念头。
虽然回教刑法暂被束之高阁,但我们不得不关心回教法庭的权限的扩大。各州的回教理事会的权力也是相当大的,它同时拥有执法权和行政权,而且理事会对回教事务的裁决拥有最后的决定性。(张文光,1990年)
由于一些州的行政权由保守派人物掌控,也就会发生“独自诠释”的争论。如雪州回教理事会不归还圣经是为一例。这又说明了回教理事会和回教法庭的裁决和行动已触及非回教徒的身上。不论它们是否是刻意的,已让非回教徒感到难堪和不安。
有鉴于宗教在今天已成为政治议题,也已经被政治化,我们认为政府应透过法律和行政权对相关法庭和宗教理事会及宗教局的权限作出检讨,使之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不要越界和冲撞非穆斯林。若是遇上穆斯林及非穆斯林的纠纷应交世俗的法庭审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正义得到伸张,否则难免会发生没完没了的争论,对国民的团结无所裨益。
正因为这样,我们除了反对回教刑法(不文明)外,也反对让宗教理事会及宗教局和回教法庭的权力不断膨胀,这才是维持和谐的重要基石。

刊登于2014年6月19日《东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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