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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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2.1.17

改制学校的董事会地位 (现代春秋)

最近写了几篇关于华文教育的课题后,有收到远自美国的朋友(从马来西亚出国留学后移居西方国家)提出一些问题触及为什么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敢于承担起改革和解决华校面对的困境?为什么校长的权力那么大?又为什么有家长投诉学校收取各类的费用?
还有记者也打电话来问为什么有些学校不接受政府献地?又为什么有华校的董事会不同意组成有限公司(非盈利),或在社团法令下注册,以成为具有法定地位的组织?
这一堆的问题都是历史遗留及累积而成的,但又没有一个对策来面对政策的改变,当然也就找不到解决的方案。
我们先说说小学的情况。在1957年独立前,英殖民政府除了本身设立的英校外,也通融教会创办英文小学,当然也没有阻止华人及华人社会创办华文小学。同样的,印裔民族也成立他们的淡米尔小学;而马来小学也是在英政府不是很热衷下设立,因此马来教育在独立前是比较受到忽视的。
就华校而言,第一间新式华校是于1904年由张弼士(曾任清朝驻槟城/新加坡领事;后来也出任商务考察大臣)在槟城成立的中华学校(直到今天已有中华小学及中华中学)。而在1919年的中国“五四”运动后,华校在马新遍地开花。
1957年马来亚独立时,小学仍保有各源流小学(包括宗教小学和国际学校),但在1961年新教育法令生效后(按照拉曼达立报告书的建议在国会通过成为法令),就硬性规定所有的小学一概归由政府统管。换句话说,这些学校必须按照教育法令的规定要有本身的校舍(不能再依附在会馆内上课),才能被接受成为国民型学校。
因此从1962年起,马来西亚出现了国民小学(包括英文小学)、国民型华文小学、国民型淡米尔小学及私立小学(包括国际学校在内),四个类型小学。
既然法令有所改变,马来西亚的华文小学也就得顺应条规做出改变。最主要的是老板不再是董事会,而是教育局,乃至校长的委任也是教育局的权力(曾记得在后来也出现一些教师成为政党党员,获得推荐成为校长。这种政教(育)的混合情况也维持了好些年。也因为校长具有政治背景,他们的权力被无形中膨胀也是不争的事实。不过进入千禧年后这种情况比较少了。而在308后就使到参政对老师来说已不是“特权”而是“冒险”(站错边也就会影响仕途))。
除了校长及老师由教局调派外,连学生也是教育局分配的。还有学校教学制度、课本及相关的活动都要根据规章办事。
在这种情况下,学校的董事会(或称学监会)也起了巨大的变化。按照1957年的教育法令,董事会成员限15人,由下列组合组成:官委3人(原由董事会推荐,但后来不是被冻结就是由教局委任)、信托人3人(学校产业的信托人)、赞助人3人(出钱出力修建学校的人士,但只有义务奉献,不能与政府争权力)、校友3人(请注意是校友3人,不一定是由校友会推举,也可由校方推举)及家长3人(一般上在家教协会中产生)。
15人组成董事会后,校长是当然的秘书(形成16人组合),而在章程中只有选出董事长、秘书(校长)及财政一人,其他皆属董事。在这个名单外的董事或总务或副董事长等职称都不在董事会/学监会的范畴内(当然肯出钱多多益善,但也只能成为名誉董事长或名誉董事),除非这间学校(转成国民型后)另在社团名义下注册成社团或在公司法令下注册成有限公司(非盈利),否则它不具有法人地位,因在教育局眼中它只承认15人的董事会(学监会)。
如果目前的国民型学校的董事会没有注册成社团或公司,而只是教育法令下的组织,就不具有法定地位,也就不可能起诉或被起诉(正如学校如果发生问题,负法律责任的应是教育局和政府,而不是董事会)。
再者,如果董事会的校产是注册在信托人的名下,则董事会就没有法律地位掌控校产(或可能是另一批人管理校产,董事会就变成“出钱的机器”了)。
由此可见,在成为国民型学校后,董事会的权力就被架空了。有人曾针对校产处置的问题坚决主张董事会不可轻易交出校产予政府,但不知有查明校产是否在董事会名下(有注册吗)?这种说法就好像坚持食堂的招标权力由董事会控制而不能任由校长处理。这种只管食堂而无权管理学校的董事会到今天又剩下多少权力?大家都心知肚明。
与此同时,有人主张校产一定要由董事会控制,绝不能交给教育局。但如果教育局不再使用相关校产开办学校,这个校产也就被搁置一旁,因为校产的使用权在教育局手里,不是在董事会手里,校产也就成为教育的“棋子”。
如果我们还以为保住校产及食堂租赁权力就是维护华文教育,我们也太可怜了。
由这件事又引发一个值得深思的大问题,为什么有些学校不接受政府献地?这种免费的地皮正可以节省许多开销,可是我们倒回来一想,如果一间学校的董事会是没有使本身具有法人地位,它又如何接受政府的献出校地?使用昔日的信托人制度已落伍,而是应该要组成社团或公司来正当法律手续。
当然我们还要考虑一个大问题,那就是国民型学校是否供不应求?如果一间学校只有一名新生或没有新生,则拥有土地搬迁又得从何处筹款?同时搬迁后新生会源源而来吗?教总不是告诉我们过去5年华裔小学生少了5万名,而且有14间学校的学生少于10名,另外有53所的学校其学生人数只介于1029人之间,这已清楚告诉我们一定要有人领导规划,不要凑热闹。如果一间国民型中学尚能多容纳1千名学生时,又争在其他地方建分校,也真的难以理喻。动用华社的资源建立并不急用的分校或第二分校是有本末倒置之嫌。
其实不论国民型中学或国民型小学,它们的地位与命运是一样的,也面对相同的问题。如果全国的78间国民型中学的学额(有两间又要开课而变成80间)仍未满时,就不要一窝蜂地争着增设分校或迁校。
(以上所谈及的,若有需要补正还望法律界人士提出高见。下期我们再谈国家教育面对的挑战)

刊登于2017年1月1日《光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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