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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报人,著名时评政论家,厦门大学文学博士。先后出版十余本著作,包括《马来西亚华人政治思潮演变》、《巫统政治风暴》、《林苍佑评传》、《柬埔寨的悲剧》,《以巴千年恩怨》、《槟城华人两百年》及《伍连德医生评传》等著作。 目前担任马来西亚一带一路研究中心主席、马来西亚中国客家总商会会长及中天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28.11.05

锺洁希现象反思

这是一对“小人物”高调处理结婚的故事,也引来了诸多的评论,而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社会课题”。我们称之为“锺洁希现象”。
它的争议性不在于对婚礼的铺张,而是主角本身已成为一个争议性的对象。起因于主角锺洁希毫不隐瞒她是变性人,从男儿身经过三次大手术转变为“女儿身”。也就是说,主角经过一段的痛苦经历后,终于达成愿望,以“女人”的身份立足于这世俗的社会。本来这样的故事在热闹之后逐渐平静下来;未想一场“别开生面”的婚礼又把局面搞得沸沸扬扬。于是留下一连串的谜团成为世人,尤其是好奇的人在追问:人真的可以变性吗?或变成男人或变成女人后就具备了生理上所应具有的特征和内涵吗?‚变性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性别可以改换吗?ƒ变性人的婚姻是否有法律效用?宗教上又如何为这样的婚姻作诠释?„这样的生活会美满吗?是否天长地久,海枯石烂,此情永不变?
这些既是社会问题也是个人问题,肯定一直困扰着这对新婚夫妇。新郎马思健是男儿身已是不必置疑,但人们就会遐想锺洁希怎么在转变中适应自己?又如何调整婚后的生活?
我们先从个人的问题进行分析。它涉及了一个人的性取向的痛苦的挣扎。在以前医学不发达的时代;不论男或女,具有了相反的性倾向是无可奈何的事,也做不了手术。只能产生“同性恋”的不为社会所认可的行为。在中国古代称之为“断袖之交”。至于太监受宫刑是因为朝庭规定,不能对后宫有越轨行为,属于被迫性质也不是自愿的变性人,不在此例。因为我们所说的“同性恋”是指同一性别(但有其中一人性取向与原来的生理有别)的人“相恋”而不理会别人的眼光。当这种情况从不允许到法律的沉默时,就出现越来越多的“同志”之恋。在今天已是见多不怪。至于其中一方转为变性人的例子倒不多见。其一要承受痛苦的手术,其二要有经济基础,其三自己要冒一定的风险,锺洁希就是属于富有“冒险精神”和值得一博的变性人。从外表来看,她的手术是成功的,而且也变成一个“大美人”。如果没有人点破,谁相信她是变性人呢?站在美学的观点,锺洁希具备了女人应有的“美的外征”;无可挑剔。我们终于不得不赞叹医学的进步和它对人的改造的“鬼斧神工”的高超手术。
可是当转入第二个社会问题时,锺洁希就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现象:这现象是向传统的社会发出挑战,即是变性人是否是一个正常的人?若是正常的人,又有那点阻止「变性人」结婚呢?
从法律观点而言,迄今为止,只有四个国家承认同性恋婚姻是合法的,即加拿大,比利时、荷兰及西班牙,其它国家的州属也有不同的法律解释,但对绝大多数国家来说,仍然无法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不仅于此,也认为同性行为是违法的。总之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行为都不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
同样的,大多数宗教不能接受违反自然规律的性行为,也自然不会承认同性恋的权利。
锺洁希面对的是一个微妙的尴尬的回应:没有在法律和宗教上取得变性的认可权利。尽管性是个人的行为,在医学上也没有条文禁止人的变性,这就产生医学与法律的矛盾。
当然这种矛盾不是严重性的。虽可以让你变性,但它不承认变性的身份。总之在法律上是以身份证的性别作为标准,以致变性人一旦结婚,也被归为“同性”婚姻而无法区分“同性”与“变性”的差别。
因此问题回到一个医学与自然界的博斗。自古以来人的性别是与生俱来的,没有改变的可能。但医学界又证明它可以巧妙地改变一个人的性别,即便是不完整的,也是可以令人称心满意的。如果是女的,不具备生育能力,也不属大问题,不少人也是通过“领养”或“试管婴儿”而成为母亲的吗?这就是说,锺洁希的现象不是她与法律“斗争”的问题,也不是与宗教过意不去,而是医学认可了她,为什么又被法律所“抛弃”呢?应该是属于医学挑战法律的争议,因为如果医生不为锺洁希做手术,她就不是今日的锺洁希了,而是原来的锺宣台。所以问题的焦点是,法律承认不承认医学上对人的“变性”的转换的认可?只要这个问题获得“解决”,锺洁希现象也就可以转成首开先河的模式。
尽管如此,我们都不乐观其成。倒是我们看到将来这样的“婚姻”会越来越多,因为法律保持它的被动性。于是“吹绉一池春水,干卿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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